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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设业绩考核克扣工资奖励他人该怎么办?

2017-08-04 16:32    发布者:严礼高;万子锐;王莹    回复:0    浏览: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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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2016年9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反映某科技公司存在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接报后,监察员前往该公司实施监察。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2016年9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反映某科技公司存在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接报后,监察员前往该公司实施监察。

经初步了解,该公司主要从事线上推广业务,共有员工20余人。公司负责人李经理表示,公司自2015年8月成立以来一直规范用工,工资均按月支付、社会保险也正常缴纳。公司随即提供了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表等用工材料。在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核后,监察员发现该公司部分销售人员的工资单中,显示“基本工资”2500元、“提成工资”1500元,但“PK扣款”一栏又扣减了1000元。于是监察员向李经理进行了询问,要求其对工资构成作进一步说明。李经理解释,因公司今年经营状况不佳,为激励内部销售人员更好地创造业绩,公司管理层决定从7月开始实施一种新型的业绩考核制度,以销售人员每两人为一组进行业绩比拼(即PK)。同时规定,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公司从业绩比拼败者的工资总额中划扣1000元至胜者工资中。李经理强调,这项考核体系公布时,并未有员工对此提出异议,实施后对于提升公司业绩也确有作用,故认为此举并无不妥。针对这一现象,监察员当即指正,根据《劳动法》、《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等相关规定,除依照法律规定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行为以外,不得代扣员工工资。公司在未向职代会或全体员工征询意见的前提下,径自通过并实施考核体系,私自划转员工工资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公司想通过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方式提高业绩,可以给业绩胜出员工更多的物质奖励,但不能随意克扣其他员工的工资。经过监察员耐心细致的法理分析与宣传引导,李经理终于意识到了公司存在的错误,并当场表示回去后就调整考核制度并补发被克扣的员工工资。

两天后,监察员打电话联系举报人,举报人称很多员工都认为公司此种考核制度欠妥,但又对法律政策不太理解,故未向公司提出异议,目前公司已经调整了考核制度,员工也拿到了被克扣的工资。

[案件分析]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情况下,可以代扣工资。该办法也同时也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而降低其工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在本案中,该公司将未经职代会讨论且未与全体员工协商的考核体系作为扣罚工资的依据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通过制定、完善规章制度来加强对劳动者的管理,提高生产经营效率。但如果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操作,或是具体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抑或是没有公示或告知劳动者,那么这样的规章制度一般也不会被司法机关、行政部门作为处理解决争议纠纷的有效依据。

(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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