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孙老师是本市一家民营企业的资深客户服务经理,工作十几年来一直受到客户好评。但近几年,随着孙老师步入了中年,客户投诉事件时有发生。涉及的投诉件中,客户普遍反映孙老师在接待过程中表现出莫名的烦躁情绪。孙老师自己也深感她可能是进入了女性的更年期,特别是近年来常常伴随头昏、失眠、情绪不稳定等症状,直接影响到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她来到医院就诊,经医疗机构诊断被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于是,她向公司人事部提出要求更换工作岗位并适当减少对外接待工作量。公司人事专员却说,无论是资历深厚的年长职工,还是资历较浅的年轻职工,他们都会一视同仁,不仅没有同意孙老师换岗和减少工作量的请求,还要求她尽量克服烦躁情绪,以免影响公司形象。像孙老师这样的情况,难道真的只能自己强忍“静心”,不能提出换岗吗?
一、女职工更年期症状可能影响劳动工作。
广大有着同样顾虑的中年女职工们对于更年期这个话题想必并不陌生。更年期是女性的痛苦期,一般来说女性的更年期通常出现在女性40岁之后。进入更年期的女性,就进入了“烦闷”的年龄,内分泌不正常,运动系统退化,一大堆麻烦纷至沓来,常常令她们痛苦不堪。在单位领导同事嫌她们反应迟钝,在家里老公和孩子烦她们唠叨,身边的朋友还会说她们神经质,更年期成了人生的痛苦期。其实,女性更年期综合征是女性卵巢功能逐渐衰退至完全消失的过渡时期中由于生理和心理改变而出现的一系列临床症状,但有些女性由于体质或精神因素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一时不能适应这些生理或心理上的变化,使阴阳失去平衡,脏腑气血功能失调而出现的一系列脏腑功能紊乱的症候,出现较为明显的更年期症状,影响了生活和工作,甚至诱发劳动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因而,女职工处于更年期时,更应该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
二、被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有权提出更换岗位或减少工作量。
我国对于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也有着特殊的劳动保护制度,这一点往往会被用人单位所忽视。而女职工也可能出于个人隐私的种种顾虑,羞于向用人单位提出劳动保护的要求。其实,在更年期症状确诊的情况下,女职工有权提出更换岗位或减少工作量。原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妇联在《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卫妇发〈1993〉第11号,2011年11月重新修订)的第十三条中对用人单位在女职工进入更年期后的保健提出了三项要求:1、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2、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征者,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3、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1至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
同时,本市发布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九条也规定:“对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患有较严重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应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三、更年期综合征女职工换岗减量落实有法律保障。
对于年入中年的女职工们而言,笔者也想建议几点:
一是若发现自己时不时产生莫名的烦躁情绪时,不要马上将自己定位为更年期,请先前往医疗保健机构就诊,一经诊断被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在接受一段时间治疗的情况下,仍没有明显好转且症状不能适应现岗位工作的,可以由女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诊断证明或配合单位前往指定的医疗机构再次确诊,单位人事部门应酌情将女职工调整到适宜的工作岗位上,或者适当减少其工作量,既体现了对女职工的关怀照顾,又避免了因其烦躁情绪为工作顺利开展带来的阻碍。
二是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法第五十三条也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在工作实践中,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但是女职工可以将情况反映给工会、妇联,由组织出面与单位行政人事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更年期综合征的妇女本来就“心烦意乱”,与单位沟通未果想必更加让她“心烦气躁”,此时,由第三方介入沟通可以很好地平衡并化解单位与职工间的利益矛盾,让更年期女职工不再为维权“多添忧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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