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小卢来信咨询:我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没有提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关系继续维持着。单位的理由是,原劳动合同当中有约定:“本劳动合同期满后,若双方无异议,则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请问这样做法对吗?不是跟《劳动合同法》必须“书面”的规定相违背了吗?像这种情况单位该不该支付双倍工资?这里想听听你的意见。
老马同志回复:
由于法律规定不明或解释不到位,对这个问题,在现实用工中常常引发争议。这里我谈些个人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上述“约定顺延”真实有效,职工本人也知晓,是双方对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顺延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表现,此种情形应视为劳动合同已经续签;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此类约定了“自动顺延”条款的劳动合同并不属于上述三种劳动合同之中的任何一种,根据劳动合同类型法定的原则,超出的类型不具有合法性,此类“约定顺延”的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且,从法律设立“双倍工资”的罚则来看,立法宗旨很明确,就是强调“书面”而不是顺延。
合同的顺延,一般有“法定顺延”和“约定顺延”。所谓“法定顺延”,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所列举的几种情形;而“约定顺延”,则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即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向后顺延的情形。但我注意到,如果约定不明确,或者有侵权本意,这样的操作往往会给职工权益保护带来一定的危害。比如,顺延几年?算不算一次合同?一直采用这样的顺延可以吗?原履行条款已经变化怎么办?一旦发生工伤等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劳动者仅凭“顺延”是否就能证明劳动关系?所以,由于立场、角度的不同,对《劳动合同法》理解也会随之不同,从而引发对用人单位应否承担两倍工资的争议。
虽然从各地操作来看,目前大都不支持两倍工资,但也并不是绝对的,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职工已经可以签订“无固定”了,还是只续订2年,说是因为原来合同也是2年;还有,劳务派遣已经换东家了,还是约定“顺延2年”,理由是岗位、待遇一切未变。显然,这些做法都是有问题的。
所以简化操作无可厚非,但个人还是建议三点:一是要看前提,如果没有变化的,双方无异议的,可简化操作,比如制作《劳动合同续签确认书》之类,避免歧义和纷争;二是简化操作不能排斥职工权益,比如不给续订“无固定”等;三是履行内容确实已经变化的,应以重新续订为主,而不能老是以顺延代替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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