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休完产假到公司复工,就接到降职降薪的通知,这让职工刘女士不能接受,转而向本报进行投诉。
据刘女士反映,她是一家公司的主管,在公司工作已经7年多了。刚进公司时她只是一个普通员工,凭着一股干劲,她不断进步,最终被经理认可,让她担任了主管的岗位。忙碌的工作也让她无暇考虑个人问题,直到三十多岁才结婚。去年7月,年近四十的她怀孕了,全家无比喜悦。虽然一开始有些妊娠反应,但她坚持上班,直到今年临近预产期,她才被家人逼着开始休产前假。几天后,她就剖腹产下了孩子。休养身体、哺育孩子,转眼4个多月的产假过去了,她父母和丈夫都劝她再请一段时间的哺乳假。可她觉得自己恢复得不错,又担心工作,所以还是决定早点回去上班。她事先打了电话告诉人事经理,她休完产假,准备上班。人事经理让她上班后先到他那儿报到。上班那天一早,她就来到了自己的办公室,发现办公室被人占了,她接着去了人事部。经理说,因为她的岗位很重要,不能长时间缺人,所以公司已经提拔了另一位同事担任主管,现在公司已经没有主管级别的岗位可以安排了。再说,她现在要照顾孩子,也不可能有精力承担主管的工作,所以她只能去干普通员工的活儿。当然,薪随岗动,工资也要调整为普通员工的工资。她表示对公司的安排不能接受,自己的劳动合同上明确约定了主管岗位和工资薪酬,公司怎么可以因为她休了产假,就这样对待她?谁知,人事经理一脸为难地说,如果她实在不想干了,可以辞职,公司会给她点补偿金的。听到这话,她觉得这才是公司的真正目的。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元表示,刘女士不用担心,公司不能随意降职和降薪。首先,关于降职的问题。先不论刘女士“三期”女职工的身份,就算是一般的职工,单位也不可以随意地降职调岗。《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都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其次,关于降薪的问题。公司所谓“薪随岗动”听似有些道理,但这是要建立在合法调动的基础上,如果岗位变动不合法,自然调薪也就不合法。另外,刘女士的劳动合同还中明确约定了薪资,更是不能随意降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最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专家提醒刘女士千万别写辞职信,因为对于“三期”女职工,法律是有倾向性保护的,例如《劳动合同法》就明确,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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