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倪女士来信咨询:我的户籍原随父母在长宁区,约在1986年长宁区的房屋动迁了,未成年的我与父母一起分配到了二室一厅的公租房,使用面积为42平方米。结婚后我住到男方在浦东的本地房屋内,户口也迁了过去。父母将动迁的房屋购买成了私房,产权人是我父亲一个人的名字。一晃这么多年过去了,孩子也已上学了。最近听说我们现居住的房屋要拆迁了,我要问的是我是否属于“他处有房”?如能答复请求刊登。谢谢!
张律师:
据你所言,你确实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在早年市区动迁分房是讲人头、面积的。但是你出嫁到浦东,你丈夫家的房屋可能属于宅基地上的房屋,即属于集体土地性质上的房屋,其权利属于集体组织。下面结合本人的经验答复如下;
一、各个动迁基地在确定动迁补偿标准的对象是有所不同的,你等到讨论补偿方案时提出合理的意见,也可向村委会反映合理的要求。例如,郊区有一个基地,在制定动迁补偿标准中明确规定:凡因结婚户口迁入本地区,在1988年之前得到过动迁待遇的,在这次动迁中一律不影响作为安置人待遇分配。也有基地明文规定:因结婚,户口迁入并实际居住生活的均作为安置对象。由于系集体土地上宅基地房屋具有其自己的特殊属性,故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有区别的。所以处理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二、如果你居住房屋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那么应该适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该《细则》在第三十一条中明文规定了“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你与父母一起分配的房屋,建筑面积是否达到人均22平方米?达到了,那就没什么可说的了,应当属于“他处有房”。如果没有达到此标准,那么你应当作为被安置人。基地征收办一般根据户主申请,依据情况计入托底增加补偿后与户主签订补偿协议。然后由户主选房。征收单位将协议报批,款项明确后,依约操办,你们家庭内部分配。如有问题,征收单位可以组织调解一次,调解不成的由你们自己另寻其他途径解决。
如还有不详之处,请你在所居住地动迁或征收公告出来后,带上动迁或者征收办颁发的动迁或征收《宣传手册》来所面谈。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网友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