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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炎炎工作辛苦高温费如何跟企业说不?

2017-07-30 15:11    发布者:黄嘉慧    回复:0    浏览: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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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随着上海连日高温,“高温津贴”再度进入公众视野。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随着上海连日高温,“高温津贴”再度进入公众视野。虽然四部委与市总工会连连发声,再三强调高温天气下企业的用工规范,但仍有企业以各种方式侵害着职工的权益。究竟高温津贴该发多少?带薪年休假的职工能否享受高温津贴?本期劳权将盘点夏季高温津贴的这些事。

高温津贴不应“缺斤少两”

记者调查

“我在单位工作了好几年,车间闷热难耐,从未拿过高温费,单位是不是违法?”上周,一条在12333热线后台的留言信息引起了市劳动监察部门的注意。在分配至相关区域监察大队后,记者与该负责片区的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一同去往该公司进行实地调查。

该公司是一家位于浦东新区主营塑胶生产的公司,分别有两幢车间厂房、一幢办公楼以及一幢备用仓库,公司员工数在100人以内,主要以生产流水线工人为主。还未走进车间,风扇声已经引起了记者的注意,记者发现在每个生产机器前,虽然有一个落地风扇,但是丝毫无法散去空气中的闷热,甚至当靠近生产机器时,仍有一股热气冒出。

记者随机问起了车间里正在工作的职工,车间内是否有降温的措施,一名正在整理纸箱的员工告诉记者,由于车间顶层较高,公司曾考虑过给他们安装空调,但之后不知什么原因不了了之,换成了传统的冰块降温。她指指地上的水渍表示,“公司每天下午2点都会放一大块冰在走道,说是给我们降温用的。但是,我们一要搬运纸箱,冰块放在走道严重影响我们的工作;二是这块冰块确实没啥大用,还没来得及感受到冰块的凉意,就被机器的热气给‘蒸’化了。这算啥降温措施?”

“那你们有高温费吗?”为了核实12333热线后台的信息,记者又向他们问起了高温津贴的情况,这一问更是引起了职工们的强烈回应,“按老板所说,我们应该是有高温费的,只不过只有7月至9月这三个月内才有,每个月100块,总共300元,在10月份的工资里一起拿到。”职工们表示,虽然是听公司老板如是说,但由于他们没有工资单,所以即便老板在十月份多给他们打了300元,他们也搞不清这到底是奖金还是高温费,“这到底算是有还是没有(高温费)?”

根据职工的说法,如果公司仅在7月至9月内给予他们每人每月100元的高温津贴,那么公司的做法确实侵犯了职工的权益。对此,记者与执法人员一同找到了该公司的人事负责人李先生。对于夏季高温津贴的情况,李先生表示公司每年都做好防暑降温的工作,虽然因为工厂的硬件设施,无法在厂房内安装空调,但在每一台机器旁都安排了至少一台电风扇以起到散热降温的作用,“我们也在尽可能地改善他们的工作温度,例如每天下午我们都会放冰块进行降温,同时给职工们分发冷饮棒冰,确保他们能有个工作的好心情。”

讲到发放高温津贴的情况,李先生表示,公司每到夏季,只要当月天气有超过35℃的,就会给每位员工按100元/月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执法人员当场要求李先生提供公司上一年度职工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的明细以及公司职工的收入明细,李先生以尚未全部整理为由,与监察约定择日上门提交。

法律解读

暂且不论李先生能否提供一份合规的公司职工收入明细,单就职工所反映的情况以及李先生所说的内容,不难发现公司的行为已经踩到了法规的红线。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下称《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另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下称《通知》)中的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月200元,不计入最低工资。”也就是说,如果职工在33℃以上的室内或者35℃以上的室外工作,本市企业就应当支付每月200元,总计四个月共800元的高温津贴。

结合本案情况来看,该公司既未在规定的时间,即每年6月至9月四个月的时间内支付高温津贴;同时,如果李先生提供的职工明细能够证明公司在上一年度曾发过每人每月100元,总数为300元的高温津贴,那么该公司至少应补发每名职工500元的高温津贴。而如果李先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已发职工相应高温津贴,那么公司则应按全额标准,即每人每月200元,总数800元的高温津贴补发给职工。

户外作业不能先停后补

侵权案例

最近上海遭遇连日的橙色高温预警,甚至一度突破145年来上海最高气温纪录,也让建筑工地的管道工老刘迎来了自己为数不多的休息天。老刘是工地上的“老工人”,跟着分包商在上海大大小小的工地上干了不少。在他印象中,上海这么高的气温也就在4年前才有过。面对连日的高温,工头连忙告诉老刘,这几天工程都要停工直到气温下到35℃。起初,老刘觉得工头的做法挺好,很人性化,自己总算不用在烈日下挥汗如雨、但是,工友的话提醒了他,“他们和我说,虽然是工头让我们停工的,但是口说无凭。说不准等到最后结工资的时候,就说我们偷懒,不干活,克扣我们工资。这工,停不得!”听了工友的一番话,老刘顿时觉得不太靠谱,他连忙找到工头,工头却回答他道:“让你停你就停,以后会找机会让你‘还’的。”对此,老刘十分纠结:这工,到底是该停还是该休?

与老刘相仿,外卖送餐员小成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最近,我接到了公司平台发的通知,让我们在高温天气下注意防暑降温,极端天气可以停工休息。”虽然公司是这么说的,但是这个工作小陈觉得自己是万万停不下的。“我们做外卖的,就是要在外面抢单、送单。虽然有基本的底薪,但是每个月主要还是以奖金为主。现在如果我停工了,别的外卖员就会抢单来做,我每个月工资该如何保障呢?”

为此,小成十分矛盾,一方面如果自己停工了,就会有其他人接下他的工作;另一方面上海的气温实在太高,在外只要一会儿就湿透衣服,实在没法儿干下去。他搞不懂,自己是否该继续在高温天下坚持作业?

法律解读

2017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高温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上海高温预警级别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分为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其中,高温黄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5℃以上。高温橙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高温红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除此之外,根据四部委颁布的《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就本案而言,老刘和小成的公司因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停止室外露天作业的方式没有做错。这种停止工作时间,属于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形式,是单位应当执行的法定义务。同时,就他们所担心的公司是否会克扣工资的情况,完全大可放心,因为根据法规的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除此之外,如果公司要在调整后工作时间之外另行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因为调整后的工作时间本就属于职工的正常日工作时间。如果有单位用缩短工时的方式抵充劳动者的加班时间,属于变相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高温津贴与冷饮不该“打架”

侵权案例

停车场保安朱师傅最近碰到一件烦心事:公司把他们在外的保安值班岗亭内的小冰箱搬走,让他们在炎炎夏日下只能靠一台风扇赖以工作。“说起来,公司会这么做全都是因为我。”

朱师傅原本是一名厂里的工人,因为在工作中压到了手指,受了工伤无法正常工作,所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他找了一份室外停车场保安的工作,补贴家用。“我这工作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向进来停车的车主收取停车费,另一部分是每隔2个小时就要去停车场巡逻一次,看看有没有漏掉、错过的车牌号,再帮车主进行登记,并算好停车时间,以便收取停车费。”工作虽然简单,也较为轻松,但朱师傅仍认认真真地做着。但他也指出了这份工作的缺点:“这工作啥都好,就是有一点不好:冬冷夏热!”让他没想到的是,这样的情况随着公司帮他们在岗亭里安装了小冰箱而结束。

每天回到岗亭的朱师傅总喜欢打开冰箱,吃上一根公司每天发放的冷饮,顿时在外巡逻时的烦热消失不见。本以为自己能这样度过退休前的工作时光,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事情发生在去年朱师傅和朋友的交谈中,“去年,我听朋友说,只要是在室外工作,气温超过35℃以上就能拿高温费。我心里想,平时我要在室外停车场每两个小时巡逻一次,每次别人

的车开进来,我还要跑过去登记车牌、收停车费,应该也算是在室外工作吧!那超过温度的话,公司也应当给我高温费才对。”抱着这个想法,朱师傅好几次找到公司老板,向他讨要高温津贴。老板首先是拒绝了他的这个要求,认为公司已经配备了小冰箱、发了冷饮,不应当再为其支付高温津贴。但是,耐不住朱师傅多次的要求,老板最终放话给他:“要高温费可以,但是你也必须得做出牺牲!”

今年5月份,天气还没有热起来,朱师傅的岗亭内突然来了两名施工人员,“他们告诉我说,自己是来负责搬走小冰箱的。”朱师傅拨通了老板的电话,“老板告诉我说,他认真考虑过后,认为我的工作的确应该支付高温费,但既然要给我高温费,那么这些冷饮、冰箱就不应该再需要了。就连原本的饮水机也被搬走了,老板说我可以到五十米外的饮水处自己倒水喝。”听了老板的这番话,朱师傅有些懊恼:早知道老板会这样做,自己就不向他提出索要高温费的要求了。

法律解读

作为劳动保护中的重要部分,高温作业下的清凉饮料一直以来是用人单位关心、服务室外工作职工的一种方式。由于在高温环境下作业,人体大量出汗,造成体内水分和钾、钠等丢失,可引起水盐代谢紊乱,只有通过供给足够的含盐饮料才能补偿水和盐分的丢失。

根据市人社局发布的《通知》规定,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即高温费和清凉饮料不能“二选一”。另外,上海市总工会在《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本市夏季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也强调:“各级工会要在确保防暑降温措施和经费落实到位的基础上,不断聚焦服务职工实事项目的精准投放,对工业园区、楼宇、建筑工地等群团服务站加大服务资源投入的力度,对设立高温作业职工休息场所提供合格、足量的清凉饮料。”

结合朱师傅的情况来看,由于他并非长期在室外进行作业,存在着“一半露天”的情况,即室内岗亭与室外巡逻皆有的工作情况,他大可可以和公司通过协商的方式制定高温津贴的发放方式,例如就是否能在《通知》规定的高温津贴金额上进行折扣处理;或要求公司安装电子停车设备,减少朱师傅外出巡逻的次数等等。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结合实际,与劳动者通过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而不是像该公司一样,通过一刀切的方式,取消职工在高温天气下应当享有的清凉饮料,如此一来不仅违背了法规,同时更是让员工在炎炎夏日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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