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7月13日上午,位于南十里居的朝阳区仲裁委员会大门口,太阳炽烈,闷热异常。60余名被欠薪的乐视前员工陆续到达。
他们绝大部分是乐视非上市体系公司离职员工。
7月10日,本来是乐视正常发工资的时间,但这次他们并没有收到工资钱款到账的短信提示。而在一些人的离职协议上,明确写有7月10日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承诺,但他们并没有按时收到钱款。于是,有人组建了“乐视讨薪维权”微信群———目前人数已接近500———相约7月13日上午到北京朝阳区仲裁院申请仲裁。
面对愤怒不平的员工和媒体的质疑,乐视控股方面给出的回应是,由于乐视控股及非上市体系面临资金紧张的困境,公司决定将7月份工资推迟1个月至8月10日发放。
不过,被欠薪的乐视员工对此说法并不买账。3天后,未按时领到薪酬的乐视员工集合起来一同前往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
“我们不能理解公司的欠薪行为,也不能接受公司的解释。”一位被欠薪的乐视员工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乐视是否已经构成了“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又应如何进行维权呢?
提醒一
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如果乐视控股原来与劳动者约定每月10日支付工资,就应按时支付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六条也规定:“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据此,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企业应在劳动合同中,应分别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工资支付时间。工资支付周期指的是支付的是何时发生的工资,工资支付时间指的是何时支付,只有分别约定清楚才能避免争议。建议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尽量采用自然月,如“工资支付周期为每月的1日至31日(自然月)。每月工资支付时间为工作次月的15日”。但是,如果上海4月份调整最低工资,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为每月的16日至次月的15日,在3、4月间,可能会就如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而产生争议。
从相关报道看,乐视与职工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是每月10日,支付周期不很清楚,有可能是上个月的1日至31日。但可以肯定的是,本月乐视未按时支付工资。
当然未按时支付工资还不等于是“无故拖欠工资”。对于“无故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将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这方面各地都有具体规定。如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
再根据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规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但是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起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所以用人单位因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时做出释明非常重要。
提醒二
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可暂时延期支付工资
根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再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所以根据相关规定,若乐视公司延期支付工资已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于2017年8月10日前发放工资,则不会被认定为“无故拖欠工资”。但超过此期限,则可能构成“无故拖欠工资”,乐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醒三
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还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2016年8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也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什么是可“从其约定的特殊情况”?有人说,这意味着企业可约定员工离职时不归还电脑等公司财务,公司可不支付最后一个月工资。这种理解显然是有偏差的。
其实,新修订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实施之前,就有一条有关部门的“内部口径”。“内部口径”原文如下:“《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七条,在实际操作中,销售人员的工资结算涉及应收款项的催收。因此,遇有特殊情况难以结算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难以结清部分另行约定支付办法的,可按约定的方式支付。”就是说在原则上,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但是也有例外的“特殊情况”,主要指的就是那些由于货款未到账、提成工资尚无法兑现,又与企业约定提成工资支付办法的销售人员。
当然在这次新版《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并没仅限于以上销售人员,但是所谓“特殊情况”,指的就是离职时工资难以结算并一次性付清的劳动者。如有的单位规定年终奖要在年底按考核结果发放,劳动者年中离职时,相关考核还未进行,年终奖还难以结算,他的工资就难以一次性付清。
至于有的企业可约定,员工离职时不归还电脑等公司财务,公司可不支付最后一个月工资,这是不行的。需知工资是工资,交接是交接。《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如员工离职时不归还电脑,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也可以依法要求他赔偿损失。但是只要他的工资并非难以结算,与他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就应当在与他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他的工资。
有的单位为了留住农民工,规定农民工的年终奖在春节前不支付,要在春节后回到单位上班后再支付,如果农民工在春节前离职就一律不发了,这种规定是值得质疑的。因为他的年终奖在春节前离职时,就可以结算并一次性付清。
还有的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约定,工程款到账后再支付工资,是否可以?不可以。因为有关规定中还有一条:“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上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就规定:“企业不得以被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建筑材料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现在回到“乐视欠薪案”。既然乐视与劳动者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乐视原则上就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如乐视确实构成了“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可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等渠道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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