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金女士来信咨询:上半年我们公司招用了一名职工,由于人事经理辞职的缘故,忘了和这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我们发现后,除了支付双倍工资,马上与该员工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起先这个员工答应的,后来拿到合同一看,又说不签了。既然不签我们也不强求,问题是她还催着单位讨要经济补偿,不是职工不愿意签订单位不用补偿的吗?
老马回复:可能你把相关概念都弄混了,这里我依据法律来做些解释。
第一,首先你要弄清适用前提。你们现在这种情况属于“应签未签”。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现在你们既得同意职工走人又得支付补偿金的根源在于:一是你们用工已经超过一个月、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了;二是法律赋予职工不签的权利并仍可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
第二,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三,什么情况下单位不用补偿?当然这里主要是针对你所谓“职工本人不愿意签订”而言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展开来讲:一是以前劳动合同解除才会涉及补偿问题,合同到期终止不用补偿。但2008年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终止合同也要给补偿;二是这种补偿义务只有两种情形单位可以豁免,第一种是单位没有降低用工条件而职工不愿意续签的,第二种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仍不愿订立书面合同的。三是你们不是到期终止而是“应签未签”情况下的终止,且超过法律规定的一个月时限,那么在你们本身用工有错的前提下,尽管是职工不愿意签订合同的,但你们仍得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希望你们吸取教训,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后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处置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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