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2016年10月下旬,有劳动者通过12333电话举报某服装厂涉嫌存在未按规定支付夏季高温津贴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到举报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程序指派监察员对该服装厂进行检查。
监察员到达该服装厂后,为了解一手情况,径直前往生产车间对部分一线员工进行了询问。被询问员工均表示,该服装厂今年还没有支付过夏季高温津贴,在6月至9月期间,服装厂只提供了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但由于车间内没有空调,上班不久工作服就会湿透,工作一天要换好几件工作服。监察员仔细地观察了车间工作环境,车间内确实没有空调,只有几台落地扇。随后,监察员拿出准备好的温度计对生产车间的温度进行测量,发现哪怕是在10月底,即使是开着落地扇,车间内温度仍达到了31.5℃。在初步了解情况后,监察员根据要求对该服装厂负责人张某进行了调查询问。据张某介绍,该服装厂并不存在露天工作的情况,而且已经在6月至9月高温季节发放了冰镇饮料、毛巾、清凉油等防暑降温用品,所以无需支付高温津贴。从该服装厂提供的2016年6月至9月工资单上看,确实没有高温津贴这一具体栏目。监察员根据此前实地调查的情况,又对当年6月至9月期间生产车间的温度进行了询问。张某表示,由于生产车间没有安装空调设备,6月至9月期间的室内温度一般都在34℃以上;管理人员的办公室都安装了空调,温度一般在26℃左右。
在制作调查笔录固定相关证据后,监察员当即严肃告知张某,根据《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的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由于该服装厂在2016年6月至9月期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将生产车间的温度降低到33℃以下,所以应当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向生产车间员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经过监察员的耐心宣传,张某表示将会按照文件要求补发高温津贴,并于第二年春节后在生产车间安装空调,把车间室内温度降下来。最终,在监察员的监督下,该服装厂把未按规定支付的夏季高温津贴支付给了生产车间的员工,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案件分析]本案中,该服装厂对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政策存在一知半解的情况,导致高温津贴相关文件要求无法有效落实。该服装厂认为,只要不存在露天工作的情况且已在高温期间发放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就无需支付高温季节津贴。这种错误认识可能在一些用人单位中都会存在。
根据《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的规定,夏季高温津贴的发放对象主要有两种,一是露天工作的劳动者,二是在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工作场所工作的劳动者,而不仅仅是露天工作的劳动者。其次,对于符合前述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一共四个月,要按月发放。此外,用人单位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要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但不能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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