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一家六口,花了6600元在五星级酒店购买了“迪士尼VIP票”,原以为能够免排队玩转六大项目。不料,“VIP票”其实只是普通成人票,所谓的“免排队”只是由一名“导游”替他们领免费的快速通行证而已,热门项目还得自己排。日前,游客董先生讲述了自己在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万怡酒店的遭遇。
迪士尼免费提供给游客的“快速通行证”,何以摇身一变,成了酒店高价销售的“VIP票”?劳动报记者实地走访了位于秀浦路3999弄的万怡酒店。
目前,市消保委已介入调查此事。
游客投诉:VIP票竟是“快速通行证”
6月24日,董先生和家人一起入住位于周浦镇的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万怡酒店,并在前台购买了次日前往迪士尼乐园游玩的门票。
“当时,一名工作人员向我推荐了迪士尼VIP票,称有6大项目可以免排队走VIP通道。”董先生说,“VIP票”售价1100元一张,比普通门票贵了一倍多。然而,为了让家人玩得更舒服,董先生还是买了6张。当日晚上,一名自称是导游的人和董先生取得了联系,双方约定第二天8时30分在乐园门口见面。
“第二天入园后,导游把我们带到了飞越地平线的队伍前,说现在VIP通道还未开放,让我们先排普通队。”据董先生回忆,导游在收集了他们6人的门票后便独自离开,而他和家人排了2小时才玩上了这个项目。
原以为排完飞越地平线后,接下来的项目都可以走“VIP通道”了,不料,导游把董先生一行带到了“明日世界”园区,告知他们还得再排队。
“那时我就接受不了,质问他何时能走VIP通道。他随即掏出了6张13:30和16:00的快速通行证,告诉我到那个点才能使用。”董先生听后,完全傻了眼:原来自己花了6600元购买的“VIP票”,竟然是乐园内免费发放的“快速通行证”。
为此,他当场拒绝了导游提供服务,并于出园后和万怡酒店对质。然而,令他大跌眼镜的是,万怡酒店一口咬定自己只是项目的代订者,无需承担一切责任,让董先生去向迪士尼讨要说法。
“其实在乐园里,我就看到有黄牛推销6大项目的‘快速通行证’,打包价只要200元。”董先生十分气愤。
万怡酒店:快速通行证本来就是收费的
记者查询发现,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万怡酒店隶属于万豪集团,系豪华型酒店,照理说出售的产品也十分正规。那么,为何董先生会在酒店买到迪士尼官方都不曾提供的“VIP票”呢?为此,记者以游客的身份来到万怡酒店探访。
在酒店大堂,记者表达了想要购买迪士尼门票的意愿,一名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有没有不用排队的门票?”面对记者的提问,工作人员态度十分暧昧。在和值班经理确认后,他笑笑说“以前是有的,但最近不提供。”
闲聊中,工作人员称,迪士尼乐园的“VIP票”是由酒店合作的旅行公司提供的,可以帮助游客免排队游玩6大项目。但他坦言,由于最近迪士尼出台新规定,不允许他人代领快速通行证,因此,“VIP票”暂停售卖了。
随后,记者找到了两名酒店相关负责人,并亮明了身份。但出乎意料的是,面对董先生的投诉,两名负责人都十分不以为然。
一名姓程的销售部负责人指出,在他看来,游客在乐园里发生任何纠纷,都应该找迪士尼乐园。“我们只是项目的代订者,并不是项目的制定者,游客发生问题后,我们只能尽量帮忙去协调,但和我们无关。”更令记者诧异的是,该负责人言之凿凿地表示,快速通行证本来就是收费的。
“你自己去打听打听行情,迪士尼快速通行证到底要不要收费。”当记者明确告知其迪士尼快速通行证是免费提供给游客时,该负责人笑而不语,也不愿作出进一步解释。
而对于万怡酒店到底和哪家旅游公司合作销售“VIP票”,酒店方则拒绝作出回应,只是反复表态称“既然游客已向消保委投诉,那就等待消保委进行处理。”
迪士尼回应:官方从未出售“VIP票”
记者向上海迪士尼度假区进行求证。迪士尼官方回复称,目前,迪士尼乐园并未销售“VIP票”,“迪士尼快速通行证”服务系免费提供。
“入园后,每位游客可在指定的游客服务中心获取快速通行证,并于快速通行证所显示的指定时间段回到景点,使用快速通行证专用通道,缩短等待时间。”据迪士尼工作人员介绍,7月起,为了进一步打击黄牛,迪士尼乐园刚刚出台新规,游客需本人领取快速通行证,而且在领取时拍照记录。在后续使用快速通行证时,工作人员也会核对是否是本人使用,杜绝代领行为。
针对万怡酒店所售的“VIP票”,迪士尼官方回应称,迪士尼和万怡酒店没有合作关系,乐园方从未发售过“VIP票”。该工作人员表示,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公安和迪士尼乐园方面一直在联手打击“黄牛”,游客切莫听信免排队包玩的说法,并应从官方渠道购买门票及服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律师支招:酒店涉欺诈应退一赔三
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田思远告诉记者,本案中,酒店方和董先生存在服务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从董先生描述的情况来看,酒店涉嫌欺诈,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当退还服务费用,并按服务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
田思远指出,现在,酒店方承认收到董先生支付的6600元,但酒店方并未出示任何显示它向第三方旅游公司订票的证据,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酒店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应认定董先生与酒店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由酒店承担违反服务合同的相关法律责任。
田思远同时指出,案涉酒店的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以虚假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属于欺诈行为。田思远表示,依照规定,酒店应当退还服务费用,并按服务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
截至发稿,记者从市消保委秘书处了解到,这起投诉消保委正在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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