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杜枫杜女士来信咨询:我祖父在黄浦区有一套公租房,面积约17.2平方米。祖父生育我父亲、叔叔两人。当年我父因虑及叔叔的婚事,主动搬离另借私房居住。后来我父母离婚,我自愿随父亲生活,2009年户口迁进我祖父承租的房屋内。由于房间实在太小,两家人无法居住。为此,我在婚前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54平方米的商品房。现我已结婚,一家三口两代人居住在一起。
今年5月,政府在我与父亲的户口所在地发出了征收通告,我代表父亲到征收办去商谈房屋补偿事宜,被告知他们只与户主谈,其他人与户主商量后,由户主或者委托人前来商谈,不接待其他人员。其次,征收办认为我属于“他处有房”,不属于这次的安置对象,并讲这是有文件规定的。
我要求我叔叔安置解决我们两人的住房问题,我叔也认为我们属于“他处有房”而不理睬我。我真属于“他处有房”,不属安置对象吗?有文件规定吗?请求解答。
张律师回复:根据你陈述的情况作答如下:首先,根据政府签发的征收条例来讲,现在征收是根据户主来确认其权利,故只与户主商谈、签约,但不听取你们的意见,有点不妥。对于家庭矛盾应当先予以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引导诉讼解决。
其次,关于你谈到征收办同志认为你自购房屋属于“他处有房”还真有出处,并且有文件。2013年8月16日有关部门发文认为:“其他住房”并未区分“商品房”或“福利房”。这与上海市高院2004年3号文:“这里所指的他处有房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有冲突。但是,该文并未被取消,导致某一区院4个案子上诉,到了中院才平息。此一事件引起了高院的高度重视。为此,高院在2014年两次予以纠正指出:“‘他处有房’的解释,限定为福利分房(增配除外)”,强调了应当沿用2004年3号文的观点,将商品房排除出“他处有房”的范围。所以,从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立场来讲,那个文件是无效的。
依据上海市高院的解释规定,你们的情况不属于“他处有房”规定的情形,应属于安置对象。为此,希望你们通过释明法律,虑及亲情,友好协商解决家庭内部的财产分割问题。如还有不明之处,可来所详谈。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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