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老刘来信咨询:我是从安徽来上海打工的。前两年,村里很多人都出来打工了,我也跟着来了上海。因为我们同乡中有个包工头老倪这几年在上海干得不错,我们就都去投靠了他。我们都是按出工时间计算报酬,平时只拿一些生活费,在工程结束后,老倪会和我们结清工资。今年年初老倪和一家建筑公司签了一份承包合同,承包这个公司承建的一个项目工地的泥瓦工工作。半年后,老倪开始拖欠生活费了。我们去要,他说建筑公司除了开始的两笔进度款按时付了之外,就一直找理由不结工程款,至今已欠了他工程款20万元,他也没钱付给我们。我们吵了几天也没结果。后来在相关部门的一个调解组织主持下,老倪和我们签了一个协议,明确了欠付的工资款金额及支付日期。但协议虽然签了,我们还是很担心。请问,这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吗?可以强制执行吗?万一老倪还是付不出钱,怎么办?我们也找过建筑公司,但他们说不认识我们,让我们去找雇我们的人。请问,老倪如果再不付钱的话我们能要求建筑公司给我们结算工资吗?
乔法官回复:劳动者按要求提供了劳动即有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你受包工头老倪雇佣从事泥瓦工工作,在提供了劳动后,雇佣你的包工头老倪有义务及时与你们结清劳动报酬。现在相关调解组织主持你们签署了调解协议,确认了欠付的工资款项及支付日期,此系你们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你们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由于该协议并非在司法程序中达成,因此,其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旦对方拒绝履行,你们并不能依据该协议申请强制执行,只能以此为证据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为了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你们亦可以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该调解协议,以使该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在建筑行业中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国家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及查处等都有明确规定,其中明确,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要求。该处所指的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智能、防雷等配套工程。同时国家规定还明确,禁止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凡因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承包建筑工程造成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具有用工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近年,为了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政府更是出台政策明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划拨工程款、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你系由包工头老倪雇佣,显然老倪并非具有用工资质的个人及组织。该建筑公司将相关的建筑工地的工作发包给老倪属于违法发包,对于老倪拖欠你们的工资其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而根据你所述,老倪之所以不付你们工资是因建筑公司未及时划拨工程款所致,那么,该建筑公司对于拖欠你们劳动报酬更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如老倪不能及时履行协议支付拖欠工资,你们可以申请仲裁、诉讼,要求该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因你们并非该建筑公司直接雇佣,为了防止包工头假借劳动争议名义解决工程款纠纷,你们提起仲裁或诉讼时应当将包工头及发包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并对已在该建筑工程中提供劳动及被拖欠劳动报酬的相关事实进行举证。希望你们能依法维权,也相信你们的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2012年度全国法院办案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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