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陈某于2015年入职某塑胶公司,担任操作工。陈某入职后工作表现一直不佳,工作态度散漫。公司自2016年起加强了对一线工人的考勤及绩效管理。陈某因不服从公司管理多次与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公司曾想以陈某严重违纪解除其劳动合同。经多方协调,公司决定与陈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双方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某一笔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包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项目。双方签署协议书后,确认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无任何争议。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协议书上盖章、签字。
陈某获得协议书中所约定的补偿后不久,向公司主张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加班费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认为无需支付,陈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提起了仲裁。
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内容是否有效?
陈某认为:本人文化知识水平有限,在签署协议书时未意识到签署以后等于今后放弃向公司主张劳动权益的权利。因此,该协议的内容是无效的。
公司方认为:协议书是经双方充分协商后签订的,在签订时向陈某明确解释了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公司并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协议书的内容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裁判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署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内容不存在显示公平及重大误解的情形。且双方签署协议书时并不存在违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因此,该协议书的内容是有效的,故没有支持陈某的仲裁请求。
唐毅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由双方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所引发的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日常劳动关系管理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也是我们比较推荐的一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因为协商解除与其他单方解除不同,协商解除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不会引发劳动争议。
实践中,双方会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同时,还会对于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一揽子”解决。此时,劳动者需要仔细查看协议的内容。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磋商后签订协议,应当充分了解协议内容,并维护自身权益,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应当及时指出,或拒绝签订。
本案中仲裁委员会认为,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其行为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对其行为负责,对签字的意义或后果应当有所预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因此,劳动者未经权衡或深思熟虑而与用人单签订一次性结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等纠纷性质的协议。事后以未仔细看清协议内容、未完全理解协议事项、被公司胁迫签订协议等理由反悔,如经过审查该协议并没有违反法律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劳动者要求撤销协议的请求难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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