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家住浦东新区的许先生拥有一套动迁配套商品房,一年之内他先后以110万元和118万元出售给不同的购房者,被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归先购房者所有。
2015年5月,买家胡先生看中了许先生家位于航头镇的一套动迁配套商品房,双方约定以110万元到手价进行交易。随后,胡先生支付了88万元的首付款。
许先生虽已与开发商办理完交房手续,但只持有房屋的动迁协议,还未办理房产证,故双方约定:许先生在通知可以办理房产证的3个月内办理好房产证,并将产证原件交由胡先生保管;胡先生则在许先生办理并拿到房产证之后的10日内支付22万元尾款。
2015年6月,许先生通过中介将房屋钥匙交付胡先生。一个月后,许先生顺利拿到了房产证。胡先生与许先生因交房产生争议,胡先生未支付尾款。
20多天后,许先生又与第三人周先生签订合同,约定以118万元出售。胡先生不服,将许先生起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院后追加周先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胡先生称,自己从未在许先生和中介处得知房产证已办好,直至2015年8月委托律师查询后才知晓;许先生将房屋出售给周先生系恶意串通,致使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故周先生应迁出系争房屋。同时,胡先生表示待许先生交付房产证后同意支付22万元尾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纠纷系一房二卖的违约行为所致。鉴于胡先生、许先生买卖合同成立以及胡先生合法占有房屋的时间均先于第三人周先生,根据公平的法律原则,应优先保护履行顺位在先的买卖合同。
本案主审法官黄政表示,通常情况下,法院会优先保护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购房者。如果都没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但房子已实际交付了的,谁实际合法占有,谁的权利优先;如果房子还没交付,法院会综合实际支付购房款等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订立先后等因素,予以确定。
法院提醒,对卖房人而言,应遵守诚信,不能因房价变化肆意违约。对买房人而言,前期应了解房屋的权属和使用情况;后期在交易过程中及时关注交易进程,尽快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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