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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保公示单位有哪些法律后果和政策限制?

2017-06-28 10:09    发布者:周斌    回复:0    浏览: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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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近日,上海向社会公布35家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名称及法人代表姓名。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近日,上海向社会公布35家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名称及法人代表姓名,上海家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上海中意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上海浦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名列其中。

据上海市社保中心介绍,上海约有60万户参保单位,参保缴费人数约1000万人。绝大多数用人单位都能自觉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但也有少数用人单位缺乏依法缴费意识,不遵守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不履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损害了职工合法权益。

近年来,本市陆续对外公布了一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这些单位普遍存在欠费金额大、欠缴时间长,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多次催缴、上门检查仍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因此,根据相关规定,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经依法征收后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实施公示。社会公开告示内容主要为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姓名、单位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参保所在地及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欠费单位及时还款,切实维护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将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呢?

提示一

劳动者可提出解约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城镇职工用人单位应依法实施社会保险登记、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金为由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引起的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本市公布的这些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存在欠费金额大、欠缴时间长,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多次催缴、上门检查仍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显然属于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未缴纳”社保金,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提示二

赔偿劳动者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院认为,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自2011年1月1日起,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自2014年7月1日起,上海市各级仲裁机构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案件。但用人单位若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医疗保险不能通过事后补缴保险费而享受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员工患病后,因无法享受医疗保险遇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原则上将判令用人单位赔偿员工所遭受的损失,即判令用人单位按当地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赔偿员工损失。

再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还有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相关案例】2015年1月,余小姐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19日至2018年1月18日止,其中试用期3个月,职位为行政专员,月薪6800元。2015年2月7日下午,余小姐因腰椎疾病赴医院治疗,医生开具了5天的病假。2月12日,医生通知余小姐入院接受手术治疗。然而,让余小姐没有想到的是,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她发现,自己的医保账户正处于封存状态,并不能享受在职职工的医保待遇。余小姐无奈只得自己承担了4.7万元的医疗费用。

余小姐了解到,自己在2014年12月辞职后,原单位于2015年1月7日为她办理了账户转出手续。新公司2月17日才为其办理社保登记手续,而且1月份的社保费用直到3月份才补缴。正是因为这1个多月的时间差,导致了其医保账户在2015年2月15日起被封存。在余小姐看来,自己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实际也在公司工作,由于公司没有及时缴纳社保费,导致其出院时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公司理应承担4.7万元医药费中原本属于医保可报销的部分2.56万元。

医保账户封存期间的医疗费到底该由谁来承担?余小姐与公司为此对簿公堂。庭审中,公司认为,余小姐1月19日入职,公司在2月17日办理社保登记手续,未超过《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三十日合法期限。余小姐不能享受医保待遇是因为其个人账户被停止计入,而停止计入的原因是劳动关系转移产生的正常情形,并非公司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的情形,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小姐在1月19日入职新公司处,按照常理,可自1月19日起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余小姐在入职前,原用人单位已经为其办理了社保账户转出手续,新的公司也有充足时间为余小姐办理社保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存在客观障碍。但公司直至2月17日才为余小姐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导致余小姐的医保账户被封存而无法享受相应医保待遇。公司虽在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内为余小姐办理了社保登记手续,但却未能遵循及时办理的原则,对此造成的损失公司不能免责,相关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公司承担。

提示三

有关部门将加收滞纳金,或再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提示四

违法行为将会被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实施公开告示单位的违法行为将会被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今年6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严重失信主体将被限制进入相关市场、进入相关行业、担任相关任职、开展相关金融业务、享受相关公共政策、获得相关荣誉称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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