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如今,在大众创业的浪潮中,不少创业者纷纷开设公司,准备大干一场。但是,在公司筹备期至成立期,这一时段招用的劳动者,公司与其是什么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该如何确定?一旦发生争议,又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这些问题无疑是当前创业浪潮中急需关注的焦点问题。
职工投诉
经朋友介绍 加入“筹备期”公司
陈荣欢是一名医疗美容医生,在老家小有成绩的他于2012年来到上海,想要在这座大城市里立足打拼。很快,他找到了一家医疗美容医院,不仅做着医生的工作,也开始接触一些有关医院管理方面的事宜,用他的话来说,算是一次全新的挑战。
四年后,他的一个朋友找到了他,想介绍他去另一家医疗美容医院工作。“选择跳槽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这家公司的老板在医院管理和运营中的想法和我不谋而合,我觉得和这样的老板共事会很愉快;另一方面是因为这家公司正在筹备中,我觉得从筹备期参与医院建设,对我来说也是一种锻炼。”抱着这种想法,陈荣欢答应朋友的邀请,加入这家正在筹备中的亚太医疗美容医院进行工作。
虽然正式加入前,双方没有签订过书面合同,但陈荣欢也和公司老板数次通过电话进行约定:每月工资为三万元,另外支付他五千元作为在上海的租房补贴。“我还在正式工作前通过微信和老板进行沟通,老板不但确认了我们约定的内容,还同我说:‘欢迎加入亚太!’。因此,我也就放心了。”有了老板的确认,陈荣欢少了一份后顾之忧,抱着一展宏图的想法,2017年3月,他正式进入亚太医疗美容医院开始工作。
筹建中的医院虽然没有对外营业,但他的工作却并不少,“我主要负责的是医院筹备过程中的基建、设备以及医疗消耗品的采购、审核以及医院部分人员招聘的工作。”工作内容虽然比较杂,但每一件都是筹备中不可或缺的“大事”,在他出示的诸多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文件中,均有他个人的签字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与他的对接。由于他的工作需要与各个部门的人进行接触,因此在一个名为“亚太医疗美容管理层”的微信群组的聊天截图中,一位群内名称为“人事”的工作者贴出了这样一则人事分配:经由牟总考虑后,现医院领导层正式决定以下几位为医院管理层:……陈荣欢———医院副院长……“我们做事都要求白纸黑字的,虽然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有这几段微信聊天记录,我也就放心了!”在他看来,虽然公司因为营业执照的问题,暂时不能给他一个“名正言顺”的身份,但他毕竟握有“证据”,公司也赖不掉。
担心权益被侵 未签空白合同
陈荣欢坦言,在公司工作的这几个月来,他很有成就感,一来公司的基础建设需要经他手来完成,从当初的不具规模到如今的准备开业都离不开他的工作;二来公司老板对他也不错,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但是每个月10号都会准时依照约定,通过银行账户给他打款,让他也卸下了对公司的最后一丝怀疑。然而,事情的导火索发生在今年4月的一天。
当时,正在公司整理医疗耗品采购的他接到了人事的信息,通知他去签订劳动合同。“当时我也挺奇怪的,公司的营业执照还没有办下来,怎么就有劳动合同可以签了?但是,转念一想,签劳动合同总比一直不签,没有保障要好。所以我也就去了。”但是,让他没想到的是,人事拿出的这份劳动合同却是一份“空白合同”。投诉中的陈荣欢拿出这份公司提供的空白合同,劳动报记者看到,这份合同除了对签订方式、工作休息时间以及竞业限制等内容进行约定之外,其他内容均未被填写过,甚至连最重要的公司主体名称也未写明。“因为我们医院当时正在筹备期间,因此人事也没签过劳动合同,我问她,你会签这份劳动合同吗?她说,她不敢签这份空白合同。我一想,连人事都不敢签,更不要提我这种没有任何劳动法律经验的人了。更何况,合同上连公司名称也没写,我签的这份合同到底算哪家单位,我自己都不知道,以后万一发生什么事就很难说了。”在种种担忧之下,他拒绝签订这份空白的劳动合同,同时,他希望公司能更换一份具备公司署名、公章的有效劳动合同,但是,他的想法却落了空。
2017年5月19日,作为医院的副院长,他第一时间知道了公司营业执照已经办妥的消息,他立即找到公司人事,表达了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但人事却告诉他:“再等等,等老板的消息,才能签订劳动合同。”谁知道,让他久等而来的并非是一份他一直期待的正规合同,而是一通老板解雇他的电话。
朋友传话“被解雇” 门禁卡无法进出
6月5日,陈荣欢接到当初介绍他入职的朋友电话,说老板觉得他不合适这份工作,希望他能自己离职,再找一份好工作。他非常不解,要辞退他,也应该是老板来告诉他,或者是人事来通知,怎么会是通过自己的朋友告知的呢?为此,第二天他通过电话想找老板要个说法,谁知老板却不接他的电话,“我的要求其实很简单,老板现在让我走人,要么给我一份辞退报告,说明我们这段时间的关系;要么就协商解决,给我一笔经济补偿。”
6月7日,公司人事找到陈荣欢,提出希望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为此,他也提出了自己的方案:3月至6月在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保以及5月至6月未发放的全额工资全部补齐。但在听了他的方案后,对方不肯同意,“公司说工资只可以发到6月15日,至于社保的问题,他们更是避之不谈。”公司的态度在陈荣欢看来是无法继续协商的,双方也一度僵持不下。到了6月8日,陈荣欢上班时,发现自己的门禁卡突然不好使了,“那时候我才知道,应该是公司做了手脚,消除了我的门禁信息不让我上班。因为之前公司曾有人告诉我说,需要集体更换门禁卡,想收走我的卡,我当时没同意,想来应该是那时候就不要我了吧。”
之后,陈荣欢又辗转找到了老板,希望就此事再次进行协商。谁知,老板的回应却出乎他的意料:“老板告诉我说:‘算了吧!你是我个人雇佣的,算什么劳动关系呢?现在我不要你了,你自己再到外面找一份工作吧!’听到老板这话,我非常难过!再加上之前公司消我门禁卡的事在先,让我下定决心要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这件事!”为此,他向当地申请了劳动仲裁。
公司回应
工作结束可辞退
听了陈荣欢的反映后,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了该医院的负责人牟方国。电话中,牟方国表示,陈荣欢不属于公司的员工,与他不存在劳动关系。
牟方国告诉记者,由于医院正处于筹备阶段,是无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更谈不上什么劳动关系。作为自己请来的一名助理,陈荣欢的工作在他看来就是帮忙处理公司成立前的事务。“现在医院都成立好了,他的工作也结束了,我自然可以辞退他啊!”对于副院长一职的说法,他表示医院只是成立了一个门诊部,并不存在这个职位。至于陈荣欢所提出的空白合同,他表示那份所谓的合同只是给陈荣欢“看”的,“签不签订都没关系嘛,他最后没有签劳动合同,不还是照样在我这儿干活。”
对于陈荣欢的5至6月份工资,牟方国表示,现在公司正处于筹备状态,资金难免有周转不灵的时候,自己也正努力通过各种方式,将这笔工资还给陈荣欢。
职工反映
不认可个人雇佣关系
根据牟方国所说,他正通过各种途径给陈荣欢打去了工资。对此,陈荣欢通过电话告诉记者,自己已经收到了一笔钱款。“但是,打卡的人只告诉我,这是牟方国向他借了打给我的,也不说这是什么钱。我总感觉有些不放心。”
然而,对于牟方国所称的个人雇佣关系,陈荣欢并不认同:“如果是个人雇佣关系,那么,那份空白的劳动合同他也没解释清楚呀!他大可以给我一份空白的雇佣合同,而非劳动合同签订。所以,这完全是他在瞎说!”对此,他表示,在弄清这笔款项的明细后,他依然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至少要让牟方国受到教训!”
专家观点
公司筹备期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
对于公司在筹备期间的用工关系问题,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彭振华认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要视用人单位是否具备用人主体资格而定。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未正式成立之前,往往处于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阶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以此可见,未获营业执照的公司不属于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具有合法用人主体资格。这段时间内,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然而,尽管如此,劳动者仍有权利按照约定获得劳动报酬等相关权益。
一般而言,由于筹备期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设立筹备阶段的工作时间一般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但如果双方约定这段时间仍然计入本单位工龄,这种约定也是有效的。
彭振华提出,实践中,通过派遣或是借调的方式安排劳动者参与公司筹备工作是一种常见的模式。具体表现为,劳动者与第三方公司或者是出资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为筹备新的公司。在此情况下,劳动者的相关权利义务更加清晰明确,值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
但不论采取何种模式,彭振华都建议劳动者与公司之间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尤其是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时休假、社会保险、工龄计算等重要问题进行明确,可较好地减少纠纷的出现以及处理难度。
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彭振华律师还认为,取得营业执照是公司具备合法用人主体资格的标志,也就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从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的时间才开始计算的,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也是从这个时间才开始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公司筹备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仍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应当依照用工之日开始计算劳动关系。
事实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状态在法律上被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顾名思义,这段时间仍然属于劳动关系,对其解除或终止仍应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而不能任意解除、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只有在“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才能终止这一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但在本案中,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利要求恢复该劳动关系或是追索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补偿金的二倍,因为用人单位实际用工未超过6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为半个月,赔偿金为1个月的工资。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未签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应当从“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才开始起算。因此,在本案中,企业终止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尚在一个月内,就不存在未签劳动合同的额外赔偿。
社保缴纳应视主体情况而定
彭振华认为,根据劳动者参与公司筹备工作的模式不同,其社保缴纳问题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如果劳动者未与第三方公司或者出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单纯以个人身份参与公司筹备,这种情况下,由于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能以筹备期间公司的名义参加社会保险,但可以选择以灵活就业的方式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者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可通过与筹备期间的公司进行约定,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如果劳动者是通过派遣或借调的模式参与公司筹备,且与第三方公司或是出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公司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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