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找中介买房,专业靠谱,是不少消费者的考量因素之一。然而,日前,消费者余女士反映,其在委托中介购房时,明明是上家违约,导致交易失败,可中介机构非但没能保障好她的权益,对于上家支付的6万元赔偿款,中介还主张要抽取一部分当服务费。可中介表示,抽取行为有事先协议明确,其行为是合理的。律师指出,中介机构所依据的协议条款,涉嫌“霸王条款”,应为无效。最终,在本报的介入之下,余女士已与该中介机构,协商解决了这一事件。
购房者中介欲抽取赔款做服务费
余女士向记者介绍,2016年8月,她和先生在一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居间下,就位于本市普陀区的一处房产,与上家(卖方)达成房屋买卖合意,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明确,余女士及先生为买方,上家为卖方,房产中介公司为居间方。合同约定的总房款为349万,佣金为转让总价款的1%。在签署协议后,余女士按合同约定,向上家支付了10万元的购房定金。
按照协议,余女士本应于去年9月30日前,支付首付款。然而,当余女士准备好首付,打算支付时,却被中介告知,由于上家反悔,房屋买卖无法完成。余女士表示理解,但要求上家承担“定金双倍罚则”(即返还10万定金,赔偿10万元)的责任,上家也认可该方式。“后来上家说拿不出10万元出来。”余女士告诉记者,在退还10万元定金后,上家表示最多只能再拿出6万元作为赔付款。由于急于想了断这件事,再买新房,余女士无奈再次退让,接受了上家的赔偿数(只需6万,放弃4万),同时要求中介将10万元的定金,连同6万元的赔款,共计16万元返还。
“可中介不同意,坚持说要拿3万!!”余女士透露,中介曾答应过,这16万元会如数返还,也不需要支付中介费,但后来却变了卦,一定要从6万元的赔款中,抽取3万,作为服务费。
对此,余女士难以接受,她认为,在本次交易中,她和先生是无过错方,系上家原因未能交易成功,中介既不能向她主张全额服务费,更不能从她应得的赔偿款中抽取利益。
中介如此做法有协议依据
就此事,记者联系到了该房地产中介公司的负责人,该负责人向记者指出,中介完全是按照协议在办事。
根据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记者注意到,在第六条第3款明确写出:“甲(卖方)、乙(买方)双方签署本协议后,任何一方违约或双方合意解除本协议,导致双方未签署买卖合同的,违约方或协议解除方应按协议第三条第1款转让总价款的2%(居住用房)向丙方(中介机构)支付违约金或受益方所得利益金额的一半,作为丙方的服务费。”
简而言之,“受益方所得利益金额的一半,作为丙方的服务费”,就是抽取余女士6万元赔款的依据。该负责人还向记者透露,因上家违约在先,中介曾劝下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起诉上家要求其承担责任,但下家并未予以起诉。另外,中介在该笔交易中,承担了大量磋商工作及事后的多次协调工作,要求服务费,并无不妥。
至于余女士提到,“中介曾答应过,16万元会如数返还,不需要支付中介费”的说法,负责人并未予以明确回复,只表示会进行调查。
律师涉嫌“霸王条款”应无效
“中介本就是在提供一种,促成上下家房屋买卖成功的服务。成功了,收取酬金或服务费,交易不成功,属于正常的交易风险,应由中介机构承担,其只能在无过错的基础上,收取必要的适当费用。”上海盈科律师事务所赵星海律师指出。
“赔款是赔款,服务费是服务费,这是两笔账。”在赵星海看来,6万元的赔款是基于上家的违约行为而成,应归属下家,中介既不得混淆,更不得自行抽取。“中介必要适当的服务费用,可与下家另行协商解决。”他表示。
“通过这样的条款,中介单方面降低了自己的风险和责任,而上下家却落到了,无论交易成功与否,都必须支出较大数额金钱的不利处境。”赵星海指出,类似本案中,中介机构利用自身在制定协议上的优势地位(格式条款),事先约定,交易不成后的服务费收取方案,涉嫌“霸王条款”,应为无效。
最终,在本报介入后,余女士已与该中介机构,协商解决了这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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