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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补偿年限该怎么算按最后一次合同吗?

2017-06-21 13:45    发布者:老马    回复:0    浏览: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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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小孟询问:我是劳务工,最近单位不要我了,称没业务了,合同解除。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小孟询问:我是劳务工,最近单位不要我了,称没业务了,合同解除。这倒无所谓,问题是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单位赖账,明明我在这家单位工作了9年,他们却说只能给2个月的补偿,理由是我跟最后一家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只有2年。单位还称最多照顾一个月,总共给3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请问这种做法对吗?我一直在这家单位同一岗位上工作。另外,我听说和我签订合同的几家劳务公司的老板好像是同一个人。

老马同志回复: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都会涉及补偿问题。为了不付、少付经济补偿,一些单位常常动歪脑筋,比如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他们却在主要岗位也实施派遣用工,一做就是好多年。还有,虽然工作岗位始终不变,但让职工跟不同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为经济补偿主要是根据职工本企业工作年限来确定的,换了一家企业,年限重新计算,这样单位就可以少付补偿金了。

为了规制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明确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什么是“非本人原因”?解释明确,凡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这样一来等于打了补丁,堵了漏洞,避免单位这样损害职工利益的企图再次得逞。

结合你的情况来看,你在同一岗位上一做9年,应该给予9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没有提前通知的话还得再加一个月,现在单位称你只有2个月的补偿,显然就是把你连续工龄做了切割,像这种“轮流签订”的行为目前还有不少,希望职工有所警惕,平时就要搜集证据做个有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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