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职工要辞职,公司为挽留职工许下加工资等诺言,谁料职工等了一年多,公司的承诺却一直不兑现。
据张先生反映,他是一家制造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为公司服务多年。去年年初,同行业的一家公司向他伸出了橄榄枝,并许以高薪。同时,他也听说,自己所在公司可能要搬迁到外地。所以,他便找老板谈了辞职的想法。老板极力挽留他,说他是公司十分需要的人才,也谈到公司面临的一些困境,希望他能在这个关键时刻与公司共渡难关。他对公司确实是有感情的,所以犹豫了。老板可能也看出了他的想法,又说,公司会考虑给他加薪的。另外,公司的租约还有一年就要到期了,到期后,他会将公司迁往外地,如果他还想离开公司,到时一定会给他高额的补偿金。听了老板的话,他决定放弃跳槽的机会,继续为公司服务。因为一些同事陆续离职,所以他的工作更忙了。他努力工作着,可是老板似乎忘记了自己的承诺,半年过去也没有提起加薪的事。他去找老板交涉,老板说,公司目前效益不好,又要支付一些合同到期职工的经济补偿,所以给他加薪的事只能先缓一缓。他也不好意思多纠缠,只得回去继续上班。今年年初,公司开始和一线员工逐步解除劳动合同。几天前,人事经理也找他谈了话,给他算了一下经济补偿金,让他在协商解除的协议上签字。他发现,公司不但没有给他多算补偿金,还少算了他补偿。不给他加薪也就算了,最后一笔补偿金又被克扣,他觉得有必要较一下真。他当即提出异议,人事经理说,大家都是一个标准,不会错。他去找了老板,谁知,老板又说要“一视同仁”,不能搞“特殊化”。这让他实在是郁闷。
上海公誉律师事务所吴翟律师表示,先要向张先生解释一下相关的法规和政策。首先,解除劳动合同须合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有十四种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等。其次,法定情形解除,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后,补偿金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些是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愿意多补偿,法律并无规定禁止。
目前,就张先生反映的情况来看,所谓加工资和多给补偿都是口头承诺的,所以讨要十分困难,但单位必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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