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李先生李先生来信:我亲戚是外地一家企业的工会干部,最近可能为了替职工讲话而得罪了单位的行政领导,结果遭遇调岗降薪。企业现在只是强调有用工自主权,还称不管什么人都必须服从。请问企业的做法对吗?相关法律对此有什么限制规定?谢谢!
老马同志答复:单位的做法是不对的。《工会法》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所以,尽管调动工作、降职降级等属于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和自主权利,但是应该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比如:一是双方协商一致调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二是按照约定调岗。但是约定的指向应当明确,如在什么情况下进行何种调动。如果约定的指向不够明确,企业必须承担完全的举证义务,说明调岗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三是根据规定调岗。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等。
所以,对于工会干部的岗位调整,不是企业想象得那样简单,可以说调就调,必须符合《工会法》的规定。另外《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也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降职降级、停职停薪降薪、扣发工资以及其他福利的,或因被诬陷受到错误处理、调动工作岗位的,或遭受打击报复不能恢复原工作、享受原待遇的,或未安排合适工作岗位的,上级工会要会同该企业党组织督促企业撤销处理决定,恢复该工会主席原岗位工作,并补足其所受经济损失。《上海市〈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也同时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无正当理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上级工会要督促企业依法继续履行其劳动合同,恢复原岗位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给予本人年收入两倍的赔偿,并给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企业拒不改正的,上级工会要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企业改正,直至支持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会主席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企业若拒不纠正其错误做法,你们可以向上级反映,寻求帮助,必要时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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