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花女士来信询问:父母生育我们姐妹二人,本人为姐姐。早年我们父母承租国家租赁房一套,后我们姐妹分别成婚。现在的情况是,父母已经去世,承租房的户名未变更。我家庭为我们老两口和女儿一家三口人,共计五口人。妹妹一家三口人,父母遗留的承租房现已经被征收。
我们对于被征收补偿安置费没异议,于是与妹妹商量根据人口予以分配补偿款。但妹妹的观点是,认为系父母遗留的房屋,按“继承法”应当一人一半,同时认为对房屋评估报告有异议,对补偿面积认定也有异议。经政府机关审核,认定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具体补偿方案合法、恰当。
现在我们家庭内部意见不一致,对于补偿的安置方案也不满意,政府也已下达征收补偿决定书,我们怎么办?同时请求张律师谈谈观点,并予以刊登,以利于我们家庭达成共识。谢谢。
张建伟律师解答:你好。来函收悉。现根据你所说的情况进行解答:
一、国家公有住房租赁给你们的父母,首先要明白的是该房屋的财产性质属于国家所有,你们仅拥有的是有价使用权,故不存在继承的事由。使用权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转让,但不构成继承,要明白的是家庭人员的继续承租使用和继承是两回事,不是同一概念。
二、对于国有公用承租房被征收,其安置款项的分配,国家是有明文规定的,根据上海市高院2004年1月12日发布的《解答》第九条: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何如此解答,主要是体现了被征收承租户中的人员能够均衡地享受国家的福利待遇,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三、关于你们对于补偿决定书内容不满意,你们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60日内向市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又不搬迁的,有关部门有权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你们家庭内部意见不一致的问题,可以多咨询业内人士,依法协商,法律的规定是明确的。你们内部以亲情为主进行些小调整,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你们双方只能在(强制执行)搬迁后进行诉讼了。本人曾代理一案,由于未搬离,进行诉讼,法院以数额未确定而要求原告撤诉。
上述解答如不清楚或还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的、解答的,欢迎来电、来函或亲临本所继续共同探讨、学习。
崇明商家网表示,花女士姐妹在补偿款上不一致的行为可能已经等同于钉子户模式,所以正如张律师所述案例法院要求撤诉的可能在姐妹两的问题上一样出现,而一旦上诉浪费掉的时间,国家就当钉子户处理,那么显然得不偿失,既然得不到法院裁决,又无法上庭,更无法提高补偿款,甚至是国家公有租赁房到时一旦被法院执行的话,最终显然没有任何继承权可言,到头来别一场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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