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老杜来信咨询:我是一个来沪打工的人员,在一家包装材料公司工作。我们的生产车间在一家大院里,这个大院里面还有好几家私人企业。今年年初的时候,我在操作机器时,左手被切割机割伤,肌腱也断了。当时老板派人送我去医院。医院住院手术的医药费是老板付的。出院后,我左手手掌及手腕一直非常疼痛,没法继续原来的工作,想到好一点的医院去继续治疗,又没有多余的钱,只能作罢。后来,我找到老板,和他谈了半天,他讲只能给我一万块钱,因为我们没有合同,也没人会为我作证,打官司他也不怕。我纠结了半天,最后还是在协议上签了字,老板还让我在协议上写自愿放弃一切诉讼。我拿了这个钱后继续治疗,但一直没看好。现在我不仅左手老是疼痛,而且三个手指都无法弯曲,也无法握取重物,合适的工作也找不到,那一万多元钱也快花完了。有朋友和我说,我的左手因为工伤废掉了,按照规定可以获得很多赔偿的,要我到劳动部门去鉴定。但是我又担心我签过了那份协议,劳动部门是否还会给我做鉴定呢?老板肯定是不会为我做这些事的,我自己去申请可以吗?我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但是当时介绍我去这家厂的职业介绍中心开给我的介绍信里写的是每天250元的工资,这能够作为工伤赔偿的工资依据吗?我还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乔法官回复: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有获经济帮助的权利。作为劳务的接收方和劳动成果的受益方,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的救治和康复治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其因工伤造成劳动能力的降低亦负有相应的补偿义务。
按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参保后,其职工因工伤产生的救治费用、停工留薪期待遇以及伤残补助、就业补偿等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社保基金分担。目前,确实有少数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不愿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就用否认劳动关系或胁迫签订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协议等方式,千方百计逃避责任。这些规避法律的行为违反了立法的宗旨,是不被认可的,当事人可以要求确认协议无效或申请撤销。
当然,我们并不提倡所有的工伤待遇都要通过诉讼解决,发生工伤事故后,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标准,在有预见的情况下,经公平合理协商后签订的工伤待遇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当事人不能出尔反尔。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如何判断已签订的协议的效力呢?通常有证据证明是用人单位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协议,或者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可以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同时对于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亦可以申请撤销的。
你就工伤待遇已与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该协议是否有效需看你能否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应认定协议无效的情形。如你拿不出证据,那么再看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因为你受的伤未经过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究竟能获什么样的补偿还不能确定,所以现在很难说你所签的这份补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你可以凭着这份协议及其他可以证实你们之间劳动关系的证据先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该工伤认定申请无需用人单位同意,你可自行提出。鉴定部门会在进行调查后做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意见。在被认定工伤后,你才能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待鉴定结论出来后,对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才能确认你能享受哪些工伤待遇。如协议的约定远远低于最终确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你可以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工伤待遇。
至于工资标准,你所说的介绍信一般被认为是一种要约邀请,不能简单地认定是用人单位对你工资标准的承诺。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其工资标准我们通常根据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不能确定的,则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参照同岗位其他员工的薪酬标准确定,介绍信等材料有时也会被拿来作为一种参考标准。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2012年度全国法院办案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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