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孟先生之所以起诉姐姐孟女士实属无奈。孟先生名下承租了一套公房,后来孟先生把这套公房买成了产权房,产权人写了他一个人的名字。早在8年前,孟先生父亲所承租的老房子就听说要动迁,母亲过世得早,这套老房子除孟先生父亲的户口外,还有孟先生妻子和儿子的户口在内。姐姐孟女士对孟先生说如果名下有房子,在拆迁时就不给分房,所以建议弟弟孟先生将他名下的产权房过户至自己名下,再让弟弟孟先生把户口也迁到老房子里去,这样就可以多分房子。
因为姐姐孟女士在结婚后老公家里房子动迁时分过房,有拆迁经验,孟先生就很相信姐姐。于是双方通过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将孟先生名下的产权房过户到了姐姐孟女士名下,当然这次过户是为了拆迁,姐姐孟女士没有支付一分钱的房款,交易过户的所有费用也是由孟先生承担的。
之后,孟先生将自己的户口迁到了老房子处,希望拆迁的时候能分一套房子。果然,过了几年,老房子拆迁了,孟先生的父亲作为承租人与动迁单位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孟先生一家三口和父亲都是动迁安置对象,分得了两套安置房屋。之后,姐姐孟女士、孟先生一家三口和父亲一起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拆迁分的两套房子,一套归孟先生一家三口,一套归姐姐孟女士,孟先生原来的产权房在动迁完成,安置的新房进户后由姐姐孟女士归还给孟先生,过户费用由孟先生承担。
前段时间,孟先生一家已经办理完拆迁安置的新房进户手续,但当孟先生要求姐姐孟女士将自己所有的产权房还给自己时,姐姐孟女士却不同意。于是,孟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来其名下的产权房归孟先生所有,姐姐孟女士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评析:无效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孟先生与姐姐孟女士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以为了获取最大的动迁利益为目的,采取办理虚假房屋买卖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进行交易过户,这一行为不符合买卖的特征,以合法形式掩盖双方的目的,是无效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孟先生和姐姐孟女士对无效的法律行为均负有责任,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应返还各自所得,被告姐姐孟女士应将该房屋产权返还给原告孟先生。
结案:判决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该房屋产权归原告孟先生所有,被告孟女士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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