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先生问:我在这家公司工作5年了,因为生病在家休息了半年。最近,公司说如果我还是不能上班,就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公司这样做可以吗?
答:根据本市的规定,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照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过,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解约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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