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公司招聘时承诺给职工高薪,但实际到手却并非如此,公司理由是还在试用期内,需要扣这扣那。职工一气之下要求辞职,公司爽快答应了,但又说没提前通知要扣一个月的工资。日前,小李向本报讲述了他的遭遇。
据小李反映,两个多月前,他看到一则招聘启事,岗位合适、待遇从优,他便前去应聘。负责面试的人事经理对他很是满意,当即便要求他上班。他对这份工作也很满意,因为人事经理开出的工资比他心理价位高出不少。几天后,他就正式上班了,公司让他在一份入职申请表上签了字,申请表上明确了他的岗位以及工资待遇。一进公司,他就忙碌开了,除了负责自己的工作任务外,还要承担一些经理指派的其他工作。转眼半个月过去了,到了发薪日,他的工资卡里却没有打进工资。人事经理说,公司是先干活后拿钱,所以他的工资要到下个月拿。到了第二个月的发薪日,看到银行卡里打进的工资比预期少了许多,他便去找了人事经理。经理说,这只是半个月的工资,因为他现在还处于试用期内,所以一些车贴、饭贴等福利都不能享受,而且工资还要打八折。他提出了异议,公司没有和他签订过劳动合同,更没有说过要设试用期,当初承诺工资时也没有说车贴、饭贴不能享受。人事经理听后立即反驳道,新进的员工都要试用的,这还用说吗?工资当然是由多个部分组成的,公司要奖罚分明,要根据每个人的表现给予不同的酬劳,新进人员还在磨合阶段,根本不能为公司创造什么效益,当然不可能拿到所有工资。人事经理这番话让他觉得自己被骗了,当即表示要辞职。没想到,经理一口就答应了,但经理提出,因为他没有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要扣他一个月的工资。这算怎么回事?自己干了一个多月,却连原来约定的半个月工资都拿不到,还讲不讲道理了?!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元律师表示,按照小李反映的情况来看,公司做法确有问题。首先,公司应当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次,公司应事先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根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再次,小李的工资待遇等都应该事先约定明确。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另外,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后,关于合同解除,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尤其像现在这样没有合同、没有社保的用工,小李照理可立即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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