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要找商家...
崇明外卖
崇明休闲
崇明旅游
崇明修身
崇明消费
崇明生活
崇明公事
崇明名企
我想要看信息...
新闻资讯
工作生计
游玩问道
会员活动
直播娱乐
业务合作
广告招租 广告招租 广告招租

跳槽离职后被新单位戏耍不录用该怎么办?

2017-05-31 10:24    发布者:唐律    回复:0    浏览:742
分享到: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2015年4月,李某通过网络了解到某金融公司的招聘信息。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2015年4月,李某通过网络了解到某金融公司的招聘信息。随后,李某向该金融公司投递了简历,应聘财务结算主管一职。经过多轮面试,双方达成了录用意向。金融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李某发放《录取通知书》,通知其2015年6月8日前往公司报到,并签署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写明试用期工资每月5000元,转正后工资每月6000元。李某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向原单位提出辞呈。原单位于2015年5月25日为李某开具退工证明。

6月8日李某前往金融公司报到,公司人事告知李某因公司原因无法录用李某。李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金融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李某损失?

金融公司认为: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实际用工。因此,公司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公司未录用李某并未对李某造成实际损失,故公司无需对李某做出赔偿。

李某认为:金融公司向其发放了《录取通知书》,通知书上写明2015年6月8日前往公司报到,并签署劳动合同。其正是基于《录取通知书》才辞去之前的工作。现在金融公司突然告知其不予录用,给其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失。

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酌定赔偿李某两个月试用期工资。

唐毅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则由《录取通知书》所引发的争议。本案例引申出了两个问题。其一,用人单位发出《录取通知书》后,最终对劳动者不予录用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其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对劳动者进行损失赔偿?

我们先来谈一谈第一个问题。本案李某首先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而不予受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公司虽然向李某发送了《录取通知书》,但是在李某报到当日即告知,公司对其不予录用,并未实际用工。因此,双方之间还未建立劳动关系,故不属于劳动争议。

那么公司是否就不需要对李某进行赔偿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本案之争议发生在李某与公司磋商期间,劳动合同签订之前,故适用民法中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就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即“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42条也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通过了面试复试并收到了《录取通知书》,双方对签订劳动合同已达成了基本合意。而且李某基于《录取通知书》辞去了现有的工作。而此时公司拒绝录用李某,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对李某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对这种损失的赔偿以合同成立的可得利益为限,故法院依据录取通知书中的薪资酌定公司赔偿两个月试用期工资。
0 顶一下
如需发表您的回复,请先 登录 或 快速注册 。
回复总数:0

网友回复


微信扫一扫  分享朋友圈

广告位

崇明广告展示
崇明广告展示
崇明广告展示

我要问问

广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