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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交的押金离职时却成罚金该怎么办?

2017-05-31 10:18    发布者:李轶捷    回复:0    浏览: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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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求职、工作,是为了赚取报酬,按理说,这些报酬是通过交换劳动来实现的。可是,就是有这么些企业,瞅准了就业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的可乘之机。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求职、工作,是为了赚取报酬,按理说,这些报酬是通过交换劳动来实现的。可是,就是有这么些企业,瞅准了就业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的可乘之机,给劳动报酬的获得设置了更多门槛:“要工作,要继续做,可以!先交钱。”服装费、材料费、办卡费、培训费、风险抵押金等各种名目不一而足,事实上,这些名头是假,非法敛财是真,这就逼的劳动者不得不练就慧眼,绕开一个又一个收钱的“坑”。

没做满一个月押金不退还?

小赵通过招聘网站看到浦东一家KTV正在招聘电工,收入基本符合自己的预期,于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他前往KTV面试。

“我是1月12日去应聘的,当天一起应聘的有十几人,都是年轻人。”小赵说,主管向他们介绍了公司的情况和工作内容后,提出如果想留下工作要先交1100元押金,用于服装费、IC卡的办理等开支。主管表明,如果干满一个月,这些押金会原封不动地予以退还。小赵心想,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总不至于连一个月都做不下来吧,他没多想便把钱给交了。或许同去面试的其他人也有同样的想法,大家纷纷交了钱,并和公司签订了协议。“这是一份试用期合同,上面的时限就一个月,主管说试用期通过了,会另外再签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我看到协议中有一条明确规定,工作满一个月,押金予以全额退还;工作不满一个月,押金将不予退还”。第二天,他们带着协议去报到时,协议被公司收回。

很快,小赵发现KTV根本不是正儿八经地要招电工,“第一天上班,他们就让我上了三、四个小时,第二天还是如此,我向主管咨询具体的上班时间,主管便让我第三天到其他门店去上班。”小赵告诉劳动报记者,他原来以为其他门店也是这家KTV的分店,可能几家分店共用一名电工,也就没有提出异议。然而,当他第三天到主管介绍的KTV后才发现,这家门店是独立的另一家公司,店名也不一样,小赵和这家门店负责人接触时,该负责人也强调,去他们那里,就和原来的KTV没有关系了。小赵十分纳闷,他这种情况究竟是自己辞职了,还是被解雇了?还有他那1100元押金是不是要不回来了?

果然,在和原来的KTV进行交涉时,公司以协议中“工作不足一个月不退押金”的条款为由,扣下了他的押金。“我本想求助相关部门维权,但因为当时交押金的时候连收据都没有,明显证据不足,我也不知道现在该怎么办。”小赵说。

小赵说:“和我一起去的十几个人,就剩下我一个还在跟公司交涉了。”其他的十几个人,当时也是全部被录取,每人交了1100元押金。但只一两天时间,就有10个人因为各种原因被公司逼走了。大家离开时也先后向负责人讨要过押金,但因手中没有协议和押金收据,最终都空着手离开了。后来大家都急着找下一份工作,也顾不上讨钱,只能当作遇到骗子了。“三天时间,KTV通过这种方式就敛财1万多元,效益可观啊,更气人的是,我上次看到这个公司还在不断招人,还要骗更多人的钱财”。

近日,劳动报记者以应聘者身份与这家KTV进行沟通时,负责招聘的负责人称,任何人入职前都要交押金1100元,这是为了保障公司财物安全。“入职先订立试用期合同,转正后才能正式上岗。连续工作一个月后,公司将退还1100元押金。如果一个月内离开,押金不退。”

专家观点

“押金协议”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部1995年8月4日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

《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当用人单位发生以上违法事项,不管抵押钱款(物)的名目是什么,比如“押金”、“风险抵押金”、“培训费”等等,劳动者可随时向相关劳动行政部门主张自己的权益,要求退还已缴纳款项或物品。

通过以上规定,可见招工时收取钱款已属违法,约定做满一个月才能予以退还的协议更是无效,因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致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其中第(五)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范的,合同无效。所以,小赵等人完全可以不用理会该协议。

此外,专家提醒,求职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注意保留收据等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交不出培训费帮你办理分期贷款?

2016年1月,外来务工人员小刘在某网站投放了自己的招聘简历,没多久,他就收到了一家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打电话的人让我去面试。”

小刘有些好奇,自己没有投这家公司简历,为什么人家会找上他。但抱着有机会总比没机会好的想法,第二天,小刘还是根据电话里提供的地址,来到了这家科技公司所在地。

经过一番面试,小刘情绪高昂,跃跃欲试,“面试人员说经过两个月的培训,会给我找到至少3500元薪资的工作,还有五险一金。”小刘学的是食品安全专业,“我一直想找一个科技行业去尝试,因为我的专业不是很好找工作。”

小刘说对方承诺给他培训两个月的DCNE课程,费用是15000元,“我当时就说身上没带那么多钱,工作人员说我现在不用着急付款,可以办理分期付款业务,这样,自培训开始六个月后每个月还款不到千元。”小刘觉得工作后月薪三千五每月还款不到一千元自己能够接受,于是便同意留在该公司接受培训学习。

“随后,我接受了两个月的培训。”小刘告诉劳动报记者,当时公司表示,培训期间每月有500元工资,让每个培训人员都用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

“他们说钱会打到这个银行卡里,我也没想那么多就办了。”在培训期间,小刘签了一份合同,但具体内容他已经记不清楚了。“除了签合同,在培训期间我还收到一条验证码,公司的人还要走了我的验证码,当时他们在电脑上操作的,具体做什么我也不清楚。”

小刘后来才明白,培训期间公司用他的银行卡号和手机号绑定了第三方贷款软件,“最让我气愤的是,没给我找到工作还让我还款!每月还款大约890元。”小刘称,公司的培训课程上了几星期就上不下去了,对于没有一点技术基础的他来说,老师上课用的专用名词都听不懂,同班一起参加培训的还有好多人连ABC都不认识,更别提听懂课程了。培训过后,该科技公司先后给他找过两份工作,但都没有成功,“第一份工作薪资就两千多,我到人家公司去,对方说还要重新进行笔试和面试,这怎么叫介绍工作呢?”由于小刘对第一家公司不满意,科技公司又给小刘介绍了另一份工作,“让我去做监理,可这跟我培训的内容有啥关系,这不是忽悠人吗!”为了不影响信誉,本来停缴了一段时间贷款的小刘,无奈之下只能硬着头皮继续支付。

专家观点

“贷款培训”多骗局

难以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困扰着不少求职者。近期,一些不法企业看到了商机,纷纷利用培训、测评等渠道进行敛财。由于涉及费用较大,不法企业料想求职者很少会带大笔钱财进行面试,便适时地诱骗他们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号等私人信息,趁机绑定贷款。

对此,专家提醒,求职者需要认清“培训贷”的常用套路:首先,这些无良公司,一般会在网上发布所谓的“招聘信息”,其实是吸引求职者进行面试,在面试过程中,对求职者进行洗脑。其中包括否认本人的能力,表示现在就业形势不好等,诱导他们贷款培训。通常正规企业招聘只简单划分符合录用条件和不符合两类,不会出现培训后就能胜任岗位的情况。其次,培训课程根本没有用,根本不值钱。一般正规的培训课程是要对应具体的技能或者岗位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这样的培训才是有效果的,理论性的、泛泛而谈的、适用于所有岗位的培训根本无法让一个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人,经过培训符合录用条件。第三,零基础带薪实习,包就业,包高薪,没钱培训还可协助贷款,甚至亲手代你操作的情况,多半是个骗局,其背后的真相往往是:贷款可以,培训也有,培训无用,不包就业!另外,有些不法企业为防范求职者临时退出,还会设置“不平等”条款,求职者若要提前终止合约,往往需要承担违约

责任,更甚者还面临高额违约金。综上,对于求职心切的人来说,面试时先交钱再上岗的公司大多不靠谱,这时候需要擦亮眼睛,避免上当受骗。同时,这些骗贷公司针对的主要就是求职者急于找工作、追求高薪的心理,在此也提醒求职者,高薪并不是通过几次简单的培训就能实现的,任何高薪的职位,都是随着自身能力的增加随之而来,只有经过工作的磨砺和经验的积累才能最后达成,所以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加强管理的方式是交风险保证金?

的哥柳师傅开出租13年,是名地道的老司机,前两年,出租车效益不好,柳师傅便跳槽来到一家制造电器的企业,担任了销售员。入职之初,企业人事主管面试后,要求他交纳15000元风险保证金。柳师傅不解,自己只是个小小的销售人员,企业为何要他交纳这笔钱才让他上岗?人事主管告诉他,产品销出去后,需要及时回笼销售款。如果出现坏账,销售员走人,就要用风险保证金赔付。

为了这份工作,柳师傅无奈地交了这笔款子,开始了销售员工作。

“这风险保证金交了几年,利息都蛮多了吧,而且好多同行在其他公司做,没见到收风险保证金,即便偶尔有收的,似乎也没有收这么多的。”柳师傅埋怨说。

今年年初,柳师傅不打算在这家公司做了,于是办了手续准备走人,可是在要求退还风险保证金时,公司表示,柳先生是前几年进的公司,押金应该是10000元,而不是15000元,所以只同意返还10000元。柳先生表示不服,去查当时的转账流水,可是银行记录显示转入的是私人账户,没有收据在手,柳先生觉得现在说都说不清楚了。

为核实柳师傅的说法,劳动报记者联系了柳师傅所在的公司,该公司副总经理林先生表示,销售员的风险保证金是按规定收的,而且从去年开始,每位销售员才从10000元增加到15000元,一些销售员确实会有意见,但收了保证金之后,确实比以前管理上要好很多。

林先生介绍,销售员流动性蛮大,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收取风险保证金主要对销售员产生约束,提高安全意识和服务意识。以前没有约束或者约束力度小的时候,少数销售员回款积极性不高,甚至出现吃里扒外的现象。

“我们公司以前不收风险保证金时,曾经发生销售员带着营业款直接走人的情况。所以,公司收这笔款,绝对是有效果的。”林先生说。

专家观点

交抵押性钱款得自愿

虽然,前文对于《劳动合同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中明确,用人单位录用职工时,不得收取任何财物。但在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所以说,根据以上法律条款的规定,在职期间企业收取抵押性钱款的行为,虽然不是当然违法的,也应遵循自愿的原则,否则,劳动

者仍然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自己的权益,不缴纳或要求用人单位退还相关款项。但此时应注意的是,劳动者应在第一时间表明自己的立场并及时主张权益,否则一旦已实际缴纳了相关款项,再进行举证比较困难。

入职前必须自费置装?

和去KTV面试的小赵经历雷同,小林也是在某蓝领网站看到一家酒吧正在招聘服务员,月工资5000元至8000元不等,网站上附有酒吧联系人的电话号码、微信号。小林觉得薪资待遇十分称心,便在第一时间联系了该酒吧的联系人,并约定了双方见面进行面试的时间。

见面的过程总体还是愉快的,酒吧面试官对小林的形象和工作经历均表示满意,只是指出他的穿着不符合酒吧工作的要求,“他们说只要我形象上稍作调整就能直接上班了,酒吧有统一的工作服,一年四季好几套,推荐我直接购买。说完,面试官还给了我一套服装的报价,总计1000元,让我直接交钱,第二天就可以入职。”

小林以前有过酒吧服务员的经历,当场就提出质疑:“法律不是规定用人单位求职时不能收钱的吗?而且我以前做过的酒吧,都不要我们服装费的。”此时,面试官的回答是,这1000元并非酒吧所收取,是用于入职员工的工作装的置办,如果小林不放心,可以自己带着钱到这家公司去购买,说完,面试官扔给了小林一张名片,脸上完全没有了之前的笑容。

事后,小林拿着名片去所在的门店看了衣服,发现该店的价位明显要高于市场价格,而且衣服也都粗制滥造,根本不值这个价钱。小林果断决定不予购买,当然,那家酒吧自然也没有录取小林。

专家观点

领工作服不收钱

无论是《劳动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还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约束的都是用人单位在录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行为,一些不法企业就是从字面上抓取漏洞,将原本要收取的押金转到另一家企业名下,押金就变成了服装购买的正常交易,违法行为也就洗白了。

事实上,法律对于这样的行为并非无计可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其中,被单位录用的劳动者的工作服,应作为劳动者的劳动保护用品由用工单位发放,由领用者签收,双方可以约定,待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收回,若领取者不能交回可按使用折旧后的价值从其收入中扣取,但是不能在发放前收取押金。倘若企业要强调所购买的服装并不必然用于工作服,那么,求职者就没有义务一定要购买,可以遵循自愿原则,而且,不购买服装、不交费用不能作为不录用的理由,一旦有证据证明,求职者因为没有按照企业要求购买服装而最终被弃用,劳动者同样可以以此向劳动监察等部门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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