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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写遗嘱没赡养父母有权分农村宅基房产吗?

2017-05-18 18:00    发布者:孙洪林    回复:0    浏览: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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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徐先生和徐女士是两兄妹,近日作为妹妹的徐女士将徐先生告上了法庭。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徐先生和徐女士是两兄妹,近日作为妹妹的徐女士将徐先生告上了法庭。徐女士之所以起诉是为了继承和分割父亲在世时作为拆迁安置对象分得的动迁安置房和补偿款。母亲早在上世纪70年代初就过世了,父亲一直和哥哥一起居住生活,90年代哥哥所住的宅基地房屋取得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是哥哥,立基人口为哥哥一家三口和父亲。当时,兄妹两人还写了一张纸头,写明:拆迁时,对于父亲所有面积,一分为二,兄妹俩各得12平方米,如果父亲愿意住在兄妹俩任何一家,兄妹俩都会让父亲安度晚年。

而之后,由于妹妹因工作原因去了外地,父亲仍旧一直和哥哥一家三口一起生活。2009年时,哥哥所住的宅基地房屋拆迁,哥哥与拆迁人签订了《上海市集体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分得动迁安置房屋两套及动迁安置补偿款,该安置协议中明确安置人口为哥哥一家三口及父亲。

由于当时的安置房屋还在建造中,哥哥一家三口及父亲在外租房居住。本来父亲虽然达90岁高龄,但身体一直不错,可拆迁后父亲突发疾病过世。妹妹认为这两套安置房屋及安置补偿款中父亲有四分之一份额,依据之前与哥哥写的纸头,她有一半的份额。

但哥哥认为,父亲虽对动迁利益享有一定的份额,但是父亲一直是由他来照顾的,妹妹作为继承人,根本没有履行过赡养义务,因此自己应多分父亲的遗产;那个纸头是为了当时有可能的拆迁写的,但是当时并没有拆迁,所以纸头是没用的。为了证明徐先生对父亲的照顾,开庭时徐先生提供了邻居的证人证言,而且邻居也亲自到庭作证,证明父亲一直是由哥哥一家三口照料的,他们都不知道父亲还有一个女儿。

评析:尽主要义务继承人可多分遗产

《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按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本案中由于父亲在生前没有留遗嘱或遗赠,父亲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来处理,在父亲的父母及配偶早于父亲过世的情况下,父亲的遗产应由两兄妹来继承。

对于两兄妹所写的纸头,目的是对日后父亲如遇动迁所得补偿利益进行分配的约定,但当时父亲是在世的,在未征得父亲同意的前提下,兄妹俩无权处分父亲今后得到的财产权益,故该纸头所约定的内容应当无效。

《继承法》还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庭审中,哥哥提供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父亲作为高龄老人,长期与哥哥生活在一起,由哥哥照顾赡养居多,妹妹由于在外地工作,自然尽扶养义务较少,在分配遗产时,哥哥应适当多分父亲的遗产。

判决:哥哥给付妹妹补偿款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拆迁安置房屋归哥哥一家三口,由哥哥一家三口给付妹妹相应的房屋折价款和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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