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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专业技术人员女子上班就请病假怎么办?

2017-05-17 11:35    发布者:周斌    回复:0    浏览: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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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去年浦东新区法院在五一劳动节前发布了2016年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其中披露一则《简历作假:普通员工化身“医学总监”》的判例。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去年浦东新区法院在五一劳动节前发布了2016年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其中披露一则《简历作假:普通员工化身“医学总监”》的判例。

张爱(化名)通过投简历于2014年12月5日至该生物科研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爱从事医学总监工作,工资标准为25000元/月。谁知,张爱上班不到1个月,就开始了不定期的“病假”。2014年12月29日,张爱请病假3天。2015年1月4日,张爱请病假5天。2015年1月9日,张爱更是请了31天的病假。之后,张爱的工作业绩也一直备受诟病,一个月不到她就向公司申请离职。

更为意外的是,该生物研发公司在回访了张爱的老东家后,发现张爱的简历存在很大的问题。简历上记载张爱于2010年8月至今在本市某热疗技术工作,岗位为医学总监,工资为25000元/月以上。然而该热疗技术机构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称,张爱系医疗部普通职员,未担任任何职务,时间为2-3个月,收入5000元左右。随后公司以张爱提交的个人简历信息虚假,构成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解除合法,但张爱向公司履行了请病假的手续,不构成旷工,公司应支付张爱相应工资2.3万余元。

尽管张爱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解除,她还是占到了公司的“便宜”。由于她欺诈订立劳动合同,两个月里没有上多少天班,也没有做出什么成绩,仅仅病假工资就有2.3万余元,是她跳槽前原月工资的4-5倍!但据笔者了解,法院之所以仍然按照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判决病假工资,是因为用人单位对于工资标准并未提出异议,只是不认可病假,所以法院没有对于工资标准进行评判。

事实上浦东法院也曾判决过有欺诈行为的劳动者返还用人单位部分多得的工资。如徐女士持伪造的复旦大学双学士学历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一家高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徐女士在该公司任人事经理兼总裁助理,每月工资9000元。2008年2月,因徐女士有违纪行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复旦大学核实后,方知徐女士的复旦双学士学历纯属伪造。

公司遂要求确认劳动合同等无效、徐女士向公司返还经济补偿金65000元和多得的工资,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但仲裁裁定反诉已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浦东新区法院认为,徐女士理应返还据此收取的补偿金及部分多得的工资,并应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合计7万余元。徐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5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徐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劳动者已付出的劳动相对应。如劳动者虽有欺诈行为,但是已经基本履行了劳动合同约定义务,那么按照约定工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也无可厚非。但是如存在恶意欺诈行为的劳动者未有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且实际也不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能力,岂能让用人单位白白蒙受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也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要求公司按约定标准支付工资是不合理的,公司多支付的工资差额理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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