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今天来求助的是一位老知青。声称受到他同母异父的弟妹欺负,把矛盾全部集中在作为老大的他身上,要求我们评评理。老大家兄弟姐妹四人,他们与老大是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老大当初插队落户到内蒙古,与当地一名女子结婚,生有一女。女儿生下不久就一直在奶奶家,由奶奶抚养,一家人特别喜欢这个孩子,平时弟弟妹妹都会帮着母亲轮流抚养,没有让她再回过内蒙古,现在已经结婚生子。当市政府出台知青子女可以落户上海的政策后,没有任何争议,女儿的户口顺理成章地报到了父母家里。
由于媳妇是内蒙古人,在老大和媳妇退休后,他们的户口想迁回上海。对此,弟弟妹妹颇有微词,因为大嫂平时对公婆不够尊重,曾经为琐事动手还打过婆婆。为了报进户口,老大便向父母写下承诺书,承诺书写道:一、只要户口报进,随即将户口迁出;二、绝不会索要父母的钱财和房屋。见老大写下承诺,继父首先表态,让他俩户口报进,见老爸表了态,大家也就没再阻拦。老大夫妇虽然户口报进父母的房屋,但既没有居住,也没有将户口迁出。夫妇俩到苏州做起了生意。
老大翻脸欲分割财产
父母年事渐高,平日身边无人照顾,老大夫妇在苏州,老二住得较远,小妹远在澳洲,照顾父母的重担落在大妹身上。大妹经常两头奔波,引起了丈夫的不满。不久大妹就因受不了丈夫的唠叨,与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带着儿子一起住进了父母家,悉心照料两老。2008年母亲去世,留下4万余元的现金。这时老大提出要作为遗产分割,未得到大家的同意。弟妹不同意的理由一是这笔钱是小妹从澳洲汇给父母贴补家用的,不属于遗产。二是当时父亲还健在,应该留给父亲养老。见大家不同意分割,老大虽心存不快,但也只能无奈作罢。
2014年父亲去世,老大重新提出分割父母留下的现金,同时对父母房屋提出意见,因为该房屋属租赁房,内有8个人的户口,分别为老大一家三口、弟弟与侄子、大妹与外甥、小妹,其中一间已经出租,每月有400元的租金。老大提出自己一家三口的户口均在此屋,自己有权住进来,或者谁也不要居住,将房屋出租,租金大家平分,如果妹妹住着不走,就必须交房租。
至于现金分割,弟妹们认为所剩无几,没有必要分割,可作为大家庭活动基金。关于住房问题,他们认为大妹在父母病重时承担了照料双亲的义务,眼下又无房居住,兄弟姐妹之间应该以亲情为重,因此对老大不念手足情谊的做法十分不满。
兄弟姐妹握手言和
调解现场,我拿出老大当时为了报户口写下的承诺书,对他说,按照承诺书的承诺,老大应该把自己的户口迁出,绝不索要父母的钱财和房屋。同时对老大夫妇不懂得感恩提出了严厉的批评。
作为长子,父母去世后应该起到长子的作用,珍惜亲情团结弟妹。经过我们的教育老大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最后我们将另一间房屋的租金400元做了分配,老大每月拿150元,大家没有异议,终于冰释前嫌,当场握手言和。
调解员律师点评:
本次家庭纠纷中关键的是老大曾经为报进户口书写的一份承诺书,调解员一针见血的指出了症结所在,在她的调解下,兄弟姐妹间化干戈为玉帛,重续亲情。
要谨慎出具各类承诺
这里我们不涉及本案中承诺书的内容,单就出具承诺书这一民事行为来谈一下。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些都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其中诚实信用原则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正当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也是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还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同时也规定了,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这里建议我们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一方面要谨慎出具各类承诺,对于需要本人签字的合同、协议等也要仔细看、小心下笔。另一方面,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要做到诚实信用,对自己承诺过的事、签过的字负责,清楚地认识到自己作出的民事行为只要没有上述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通常都认定是合法有效的,对个人是有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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