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康阿婆多年前结过婚,婚后因自己不能生育,就与丈夫离了婚,之后一直和父母一起生活,居住在父母承租的公房内。在父母过世后,康阿婆作为唯一的成年同住人,变更为承租人,该房屋也由康阿婆一人居住。
在三年前,康阿婆的外甥小军的户口从其父母名下的产权房处迁到了康阿婆承租的这套公房处,但小军一天也没有在这套公房内居住过。去年年底,这套公房被征收,康阿婆与征收人签订了征收协议,获得了一笔征收补偿款,康阿婆领到征收补偿款后,将这笔补偿款汇入了外甥小军的账户中,委托小军代为保管。
现在康阿婆想买套房屋居住,但小军却不肯将这笔征收补偿款还给康阿婆。无奈之下,康阿婆只好将小军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这笔征收补偿款。
庭审中,小军称户口在这套房屋处,是同住人,之所以没有在这套房屋内居住,是因为居住困难。而且小军还提供了一份在征收部门留存的《确认书》。这份确认书是应征收部门要求签署的,内容为:康阿婆承租的公房已与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本户房屋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确认,这套公房所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由我们共同共有,自行进行协商,今后若发生纠纷,由我们共同共有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小军以此《确认书》为由提出,征收补偿款属于两人共同共有,小军对征收补偿款有一半利益。同时,小军还提出之所以康阿婆将征收补偿款汇入其个人账户,是一次性支付康阿婆在小军父亲所有的产权房内居住到百年的租房费用。
评析:外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虽然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而本案中的被告小军户籍虽迁入该公房,但实际上其并未在该房屋内实际居住过一天,因此,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其要求分得一半征收补偿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小军提出《确认书》的内容中有征收补偿款共同共有的记载,说明其属于利益共有人,但实际上该《确认书》只是征收部门的程序性要求,其内容表述是征收部门的格式化文书,征收部门要求户籍在册人员在文书上签名,只是履行程序,并不是对安置对象的认定,更不代表当事人对征收利益由签署人共有予以确认。因此法院对于小军的意见不应予以采纳。对于小军辩称的康阿婆将征收补偿款汇入其个人账户,是一次性支付康阿婆在小军父亲所有的产权房内居住到百年的租房费用,但小军在庭审中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且用如此一笔巨款一次性支付不确定租期和租金的租房费用,完全不合常理,对康阿婆来说也是显失公平的,所以小军的这个说法是得不到法院采信的。
综上所述,小军占有康阿婆的征收补偿款无其他合理解释或法律上的原因,应当按康阿婆主张认定为该款是由小军代其保管,现经康阿婆要求应当予以返还。
结案:一审判决如数返还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小军将征收补偿款如数返还给康阿婆。现小军已提起上诉,本案一审判决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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