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单位明明知道员工在病假,为何还称其旷工?如此出尔反尔,让职工小张大呼冤枉,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据小张反映,他在一家私企工作五六年了,最近因为工作上的事和经理闹得很不开心,又因为自己身体不好,于是决定遵从医嘱病休一段时间。医生开了病假单之后,他按时交到了单位,之后单位对他的病假提出了一些质疑,说他病假时间过长,有“泡病假”之嫌,要复检。他也按单位的要求进行了复查复检,之后单位没有提出异议。他心想,这下单位无话可说了,于是最近的两次病假,他只发了要继续病假的电子邮件给单位,就没有去上班,人事也答复“收到了”,就这样,他安心在家养起了病。
没想到几天前,他突然收到单位的一封挂号信,称他虽然告知了单位要继续病假之事,但之后长时间未将病假单交到单位审核,已经构成旷工,属违纪行为,希望他来单位面谈后续处理问题。这下他懵了,明明已将要继续病假的信息告诉了单位人事,病假单他也拍照通过邮件传了过去,怎么可以说他旷工呢?旷工不是要被除名的吗?为此他希望专家给分析分析,看单位的这一做法是否有据,他到底要不要去理睬单位?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对此进行了分析:第一,关于医疗期问题。法律规定,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单位不得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除非职工构成违纪违法达到解除程度。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如果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超过停工医疗期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关于“泡病假”治理问题。单位有权就职工病假真伪进行审查,比如有无涂改病假单,有无挂号,病历与病假单是否相符,是否找人代诊,医生科室是否相符等问题,职工必须配合。第三,关于是否构成违纪问题。职工的病休权是法律赋予的,用人单位不得剥夺,尽管单位有疾病管理监督权,但在没有证据职工作假之前,应当保障。只有当出现法定情形时才能解除或终止,比如违纪、超过医疗期等;但职工享受病休待遇也是有前提的,即必须按规定提交病假证明、履行相应手续,否则也将构成违纪。
综上,尹律师认为,目前来看,小张的病假是真实的,单位也获知了他继续病假的信息,但并没有证据表明单位已经答应以及该履行的手续可以全免了,而且之前小张也是知道要递交书面病假单的,所以从这一操作来看,小张确有过错。
权利义务总是对等的,举个例子:职工每月拿到工资了,也知道多少了,没有提出异议,那是不是单位就可以不提供书面的工资单了呢?再比如,法院判决已经当庭宣布了,双方当事人都听清楚了,那是不是判决书就不用送达了呢?显然不行。所以尹律师再次提醒职工,遇到请假之类问题,一定要懂得操作,该自己应尽的义务、履行的手续一定要做到位,哪怕单位说了不用交、不用提前交、不用来移交等,职工也一定要取得证据,防止落入圈套、陷入被动,尤其是当自己与单位存有矛盾争议的情况下,更须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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