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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和福利费怎么分清怎么计算核发标准?

2017-05-10 17:41    发布者:周斌    回复:0    浏览: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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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近日,上海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服务职工经费保障的意见》。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近日,上海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服务职工经费保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就有关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安全生产费用、工会经费等费用做出明确规定。

《意见》重申,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意见》明确,用人单位要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国家对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可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确定职工福利项目合理标准。

实践中很多人搞不清纳入工资总额的津贴、补贴与职工福利费的区别。纳入工资总额意味着要纳入社保缴费基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基数,并要纳入工资应税额。而从职工福利费中支出,则不纳入社保缴费基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基数,有的还可以免税。

哪些科目纳入工资总额?哪些科目又可从职工福利费中支出呢?本文将常见的几个科目进行了梳理。此外,单位自定的工龄津贴、职称津贴、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等,也纳入工资总额;而困难职工补助、职工异地安家费等,可从职工福利费中支出。

关键词一

就餐补贴

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纳入工资总额;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不列入工资总额,可在职工福利费中支出。

前者如企业给职工每月固定发放的伙食补贴,一般以现金形式发放;后者如企业给自办职工食堂的经费补贴,或给职工发放的就餐券、预约券、充值就餐卡等,以非现金形式发放。《意见》明确,鼓励各单位用福利费补贴自办职工食堂或安排用餐。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而“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另需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误餐补助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但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二

高温季节津贴

高温津贴列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是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在高温条件下劳动消耗较大的劳动者,理应比其他职工得到更多的物质补偿和精神鼓励。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上海原来的高温季节津贴为“劳动保护性质”,可以不列入工资总额。2012年6月,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明确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2016年上海23号文明确,夏季高温津贴应纳入职工的工资总额。

关键词三

中夜班津贴

中夜班津贴列入工资总额。中夜班津贴性质上属于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的“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根据《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夜班等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综发(95)7号):1.中班工作到22点以后下班的职工、津贴标准调整为2.20元。2.夜班工作到24点以后下班的职工、津贴标准调整为3.40元。3.夜班连续工作12小时的,津贴标准调整为4.40元,5点前上班的早班职工的早餐补助费调整为0.80元。4.常日班职工在夜间值班的夜餐费,值班到22点以后的,可发给2.20元;通宵值班不睡觉的,可发给3.40元。

关键词四

保健食品费

保健食品费不列入工资总额,可在劳动保护费用或职工福利费中支出。保健食品费是指用人单位向特殊岗位或患病劳动者提供的用于改善上述劳动者饮食、保障其身体健康的一种补助。根据《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自1998年4月1日起,对本市企业保建食品费发放标准作如下调整:一、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甲类调整为3.75元/天;乙类调整为3.25元/天;丙类调整为2.70元/天。二、从事高温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高温季节含盐菜调整为2.70元/天;高温季节含盐菜汤调整为1.85元/天;企业保健食品费标准调整后,增加的费用在原渠道开支。

关键词五

丧葬补助费

法定的丧葬补助费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自定的丧葬补助费不列入工资总额范围,可在职工福利费中支出。

2011年7月起,《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里2011年7月1日以后死亡的在职人员,原由单位按规定支付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改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中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实行土葬的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的职工死亡后,在现行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上再增加50%。

关键词六

独生子女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列入工资总额,可在职工福利费中支出。上海原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在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可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无用人单位的、由各街(镇)支付。持有光荣证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办理退休手续时,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

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起施行后,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在法律修改后,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父母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相关奖励,但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奖励扶助的,将可继续获得奖励扶助。即“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支付的监管主体系人口计生委,对于员工无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举报投诉,由人口计生委予以受理并进行协调。

关键词七

探亲假路费

探亲假路费不列入工资总额,可在职工福利费中支出。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办[1981]36号)及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11号)规定,凡工作满一年的全民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报销探望配偶路费;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报销探望父母路费。

其中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可报销一次探望配偶路费;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可报销一次探望父母路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可报销一次探望父母路费。报销标准为:1.职工探亲往返车船票开支标准:(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销硬席座位费。(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3)确属需要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4)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其工资额计算基数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给予报销。其计算基数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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