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徐女士近日被段女士告上了法庭,起因是徐女士家的房屋。徐女士家的房屋原是拆迁安置的公房,安置对象是徐女士和父母,徐女士结婚后搬离了这套房屋,后来离婚了,又搬回来和父母同住。期间徐女士和父母共同出资将这套公房购买为产权房,产权证上只写了徐女士的名字。
离婚后,徐女士沉迷于打麻将,由于徐女士几乎没有什么收入来源,输了钱就向别人借,算上利息,不知不觉中竟然欠了一大笔钱。于是徐女士不顾父母居住在房屋内,瞒着父母将房子卖给了一起打麻将的李先生,并收了8万元的定金。由于父母坚决不同意卖房,徐女士也自知有愧,因此在李先生起诉徐女士后,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徐女士支付李先生违约金8万元,返还定金8万元。
在判决生效后,徐女士无力支付上述钱款,李先生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徐女士拒不执行,被司法拘留,后来徐女士做出了还款计划,被提前解除了司法拘留,但是解除拘留后,徐女士仍没有支付上述钱款。
之后,执行机构打算对徐女士再次实施司法拘留措施,执行法官将徐女士带至法院,并通知执行申请人李先生来法院商谈执行事项。李先生和他妻子段女士带着已制作好的合同来到法院,直接和徐女士谈执行的事,徐女士就在李先生和妻子带来的合同上签了字。签字后,李先生向执行法官表示要求延期执行,这样徐女士也没有被拘留。
当时,徐女士所签订的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的内容和之前徐女士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大部分是一致的,只是买受人变成了李先生的妻子段女士,并添加了如下内容:之前法院判决确定的8万元违约金和8万元的定金作为已付的首付款。这样,就有了段女士对徐女士的起诉,要求徐女士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交付给段女士。
庭审中,徐女士提出当初签合同,完全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基于原告段女士和丈夫李先生的威胁和恐吓,而且他们还称不签字,自己就要再坐牢。
评析: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应予撤销
《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徐女士与段女士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徐女士在面临再次被司法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下所签订。该合同的条款与之前法院已审理案件所涉合同条款基本相同,且法院已解除了之前徐女士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现在仍旧以原来的条件签订合同,显然对徐女士有失公平,而且也没有可履行性。
特别是段女士在明知住在该房屋内的徐女士父母不同意出售该房屋的情况下,仍与徐女士签订该合同,显然段女士是利用了徐女士面临被依法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危险,而迫使徐女士签字的。该合同的订立明显不是徐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撤销,因此段女士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结案: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了原告段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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