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小徐咨询:我在一家单位工作才一年多,现在患病住院治疗。单位主管虽然表示了关心,但交谈中其也表示,现在工作很忙,岗位不等人。其实我也知道一个萝卜一个坑,我不上班其他同事就得顶,但问题是我还有好多指标未正常,一时半会上不了班。我也从没有住过院,担心单位会不会不要我了,你能给我讲一下医疗期的知识吗?我对这方面规定真的是一知半解。谢谢!
老马同志回复:这边身体未痊愈,那边希望你早日上班。你担心工作不保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我希望你还是以身体为重,工作丢了还可以重找,身体垮了就什么也做不了了。这里我把涉及医疗期的相关规定做些介绍。
一,什么是医疗期?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该条第三款可以看出,并不是职工一生病,单位就可以解除合同的,除非超过医疗期。二,医疗期有多长?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合同,那职工的医疗期有多长呢?本市从2015年5月1日起规定,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三,医疗期超过怎么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所以,只有当职工超过医疗期不能从事原工作包括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才能与之解除合同,且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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