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三期”女职工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拿最低工资?
答案:看情况。
《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但国家对处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实施特殊保护,明确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故上海劳动仲裁规定,处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女职工支付工资。
不过,劳务派遣的女职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再出现“三期”
情形的,因《劳动合同法》第58条已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故可按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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