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张某2016年6月到上海某食品加工企业车间工作,单位与其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2000元,试用期通过后每月2500元。2016年8月,张某得知自己的试用期工资低于当时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190元,遂向单位要求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补发自己的试用期工资。
单位认为,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工资的80%给张某发放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补发。张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补发试用期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
那么职工试用期工资究竟应按什么标准发放呢?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终,经过仲裁庭调解,张某与企业达成调解协议,企业按2190元的标准补发了张某二个月的试用期工资差额部分,双方争议得以圆满解决。
需注意,从2017年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190元调整到2300元,增加1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9元调整到20元。上期本栏目提示大家,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指的是职工净到手的钱,是实实在在的“裸工资”。本期将对最低工资的适用问题再做些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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