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蔡先生收到了康先生要求自己和母亲搬离A处房屋的起诉材料后,又将康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蔡先生与康先生就A处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在庭审中,蔡先生称,因工作原因认识了一个专门做小额贷款的人,通过这个人认识了康先生,当时蔡先生做生意需要钱周转,而康先生刚好有公积金要套现,于是两人就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蔡先生将其名下的A处房屋出售给康先生,但双方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买卖关系,康先生也没有实际支付房款,A处房屋也一直由蔡先生和母亲居住。而康先生却认为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真实有效的,不同意蔡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康先生说购房时是经人介绍的,但不记得介绍人是谁,双方没有通过中介,没有签过居间协议,就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自己是以现金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一共30万元,但不记得定金和首付款分几次支付,也不记得钱是在哪里支付的,也不记得蔡先生是否写过收条,如果写过,也丢了。之后康先生又向法院提交了25万元的转账给蔡先生的银行凭条及蔡先生写的预付房款收据,并称首付中25万元是银行转账,5万元是现金,来源是康先生的父亲将老房子出售所得。
针对康先生提供的证据,蔡先生申请法院调查了相关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其中显示,转账当日,由案外人许先生向康先生转账了25万元。同日,康先生又向蔡先生转账了25万元,蔡先生向案外人许先生转账25万元。蔡先生称自己根本没有收到过25万元,当时25万元只是走一个账,所有的转账都是介绍人安排的。蔡先生还向法院提供了康先生出具的收条,用于证明其与康先生间是虚假的买卖关系,在其中一张收条上,内容为:“今收到12万元,用于还A处房屋的贷款,全部还清以后,房屋重新购回。”
评析:本案系虚假买卖合同
上海市委政法委“执法督查工作”特邀评查员孙洪林律师:蔡先生虽然与康先生就A处房屋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康先生经登记成为产权人,但纵观整个房屋买卖的过程,存在诸多违反常理的情形。
在首付款的支付方式上,康先生先称是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的,而后又表示是通过银行转帐方式付的。但是经法院调查的账户流水明细显示,25万元在同一天由案外人许先生转给康先生,康先生转给了蔡先生,再由蔡先生转给了案外人许先生,蔡先生也未实际取得这25万元。关于此节事实,显然康先生的陈述存在前后矛盾,可信度较低,而蔡先生表示该笔钱款是为了走账,较为可信。
康先生作为购房人,理应自行按期偿还购房贷款,而根据蔡先生提供的收条可以显示,康先生收取了蔡先生偿还贷款的钱,并承诺贷款还清后房屋重新购回,这足可以认定蔡先生曾向康先生支付了贷款款项,康先生作出贷款还清后重新购回的承诺。
从房屋的实际占有情况来看,该房屋一直由蔡先生和母亲一起居住,康先生在长达多年的时间内从未提出异议,仅是在本次诉讼前提出要求搬离的诉讼,显然有别于一个正常的购房人。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蔡先生与康先生间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的事实,名为买卖,实为取得银行贷款,故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结案: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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