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老徐与妻子刚一落座就急不可待地告诉我们,大儿子现在逼着他们要把房子卖了。该房子是老徐的老伴和大儿子的名字,老伴不签字儿子自然卖不成,因此儿子天天盯着母亲,要母亲在卖房合同上签字,实在说服不了便来调解。
从小娇生惯养的大儿子
老徐夫妇俩生有两个儿子,因为双职工,所以大儿子从小在外婆家长大。外婆外公对这个外孙十分宠爱,从小过着“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日子。上小学后因无法管教,回到父母身边。跟着父母过日子就没有那么舒服了,不仅父母管教严,而且要做家务。从来不做家务的老大要拣菜、洗衣、拖地板。每每做家务,老大一肚子的埋怨。
为了躲避父亲的管教,大儿子又搬回外婆家。无人管教的老大更加肆无忌惮,初二那年就辍学,在社会上结识一些不良朋友,整天不干好事。父亲托人帮大儿子找了份工作,谁知只干了两年就辞职了。父亲帮他交学费指望儿子能继续读点书,没多久父亲到学校询问,老师说大儿子从来没有上过课。
偶得一套动迁安置房
后来大儿子说要开店,让父亲出点钱,为了让儿子走上正道,父亲出资让他的小店开业,但每次去店里探视,儿子都不在,而是与一些人瞎混。这时外婆所居住的房子恰逢动迁,因大儿子的户口从小就在外婆家,因此与外婆一起分得一套安置房。没多久大儿子终于触犯刑法,被判十年徒刑。外婆受不了打击突发心脏病一命呜呼离开人世。
服刑期间,母亲隔三岔五地前往监狱探望,怕他受不了苦,还送款送物。因为大儿子与外婆所分的房子是公租房,母亲决定买下产权,到监狱让大儿子在相关协议上签了字。
大儿子逼着父母卖房
出狱后大儿子回到家中,发现父母和弟弟已经都住在他的房子里。兄弟俩与父母同住从不交生活费,对两兄弟的“啃老行为”父母也就认了,只要他们能上进。但父母不能容忍的是本身生活空间就小,兄弟俩还喜欢养狗,先后养过三只,而且只顾养从来不打理,任凭小狗随地拉屎拉尿。一次兄弟俩在外有事,电话中让父亲遛狗,父亲牵着小狗外出,一不留神小狗竟被汽车压死。大儿子回到家中见状与父亲争吵起来,争执中还动手打了父亲。这一打把父亲给打醒了,夫妻俩一琢磨干脆搬到郊区,再也不管这两个“讨债鬼”,他们爱怎么折腾就怎么折腾。
父母搬离后,兄弟俩开始不太平了,不是打就是闹。老大实在受不了,也搬出去在外租房居住。想想自己的房子自己无法住,便动脑筋把自己的房子卖了。谁知到房产交易中心办手续时才发现产证上还有母亲的名字。他认为母亲的名字不应该写上去,这个房子是自己和外婆动迁所得,现在外婆去世了,这个房子就是自己一个人的。卖房得母亲签字,母亲自然不同意,于是就来找我们调解。
调解员:建议申请经济适用房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黄华明律师:听了他们的诉说,我对父母的教育方法进行了剖析。父亲出生于一个老红军家庭。爷爷是离休干部,父亲一心想望子成龙,但在教育方法上略有不妥。
我告诉他,不会夸孩子的家长不是好家长。在整个调解过程中,父亲对儿子只是一味的指责,其实儿子在刚刚踏上社会时犯过错误,不应该一棍子打死,父亲也略有醒悟认识到自己的家教有问题。
同时我告诉大儿子,这家房屋虽然是外婆和大儿子动迁所得,但外婆去世后,母亲是外婆的第一继承人,大儿子认为此房是自己一个人的说法不对。在密室中,大儿子告诉我,他已经攒了三十万,准备把房卖了,拿卖房的一半钱自己单独买一套房。我问他,你的住房解决了,但母亲那一半钱够买一套房吗?他无语。我帮他出了个主意,现有的房子不要卖,不如申请经济适用房。既能解决自己的住房,也不影响父母的生活。这个调解方案得到双方同意。
律师点评:房屋归大儿子与其母共有
关于本次纠纷中所涉房屋的归属问题,一般情况下以该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准。《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本次纠纷中所涉房屋的产权人登记为大儿子和母亲,故该房屋应由两人共有。
当然《物权法》也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次纠纷中,如果大儿子对该房屋权利归属有争议,认为其对该房屋所享有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他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大儿子不得私自处分房屋
但如调解员所述,本次纠纷中大儿子的权益并没有受到侵害。虽然该房屋是拆迁安置的房屋,安置对象为外婆和大儿子,且现在外婆已过世,可这并不表示该房屋就归大儿子一人所有。因为拆迁安置的房屋性质是公有住房,而非产权房,而且母亲在将该房屋购买为产权房时,曾去监狱让大儿子在相关协议上签了字,也就是说当初母亲在购房时征得了大儿子的同意,大儿子不光对将该房屋购买为产权房是同意的,而且是对该房屋产权登记在母亲和其两人名下是同意的。
同时,在调解时,大儿子也没有提出来他对该房屋购买为产权房的情况是不知情的。另外,该房屋在购买为产权房时大儿子还在监狱,相关费用也很有可能是由母亲支付的,所以这套房屋不属于大儿子一人所有,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大儿子无权自行处分该房屋。目前,在母亲不同意的情况下,大儿子不能将该房屋私自出售给他人。
调解员的调解不仅考虑了母亲的利益,而且也为大儿子着想,不出售现有房屋,申请经济适用房,既能解决大儿子的住房问题,也不影响父母生活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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