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傅某在一家时装公司从事裁剪工作,每周工作5天,虽然公司规定每天的工作时间是8小时,但是加班加点却是家常便饭,连双休日也不例外。遇到季节交替时节或者国定节日之前,公司的订单会更多,工人们是忙得连轴转,常常连着1个月不休息。2013年9月,傅某因长期加班导致身体健康水平下降,向公司提出辞职。在结算工资时,傅某要求公司支付以往的加班工资,公司告诉她,车间工人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不存在加班工资。傅某决定讨个说法,就将公司告上了仲裁委,继而又诉讼至法院,要求企业支付2012年度加班累计时长1106.5小时以及2013年1至6月加班累计459.5小时的加班费。
争议焦点
在庭审中,公司辩称他们对包括傅某在内的部分工作岗位实行计算周期为年的综合工时制,也拿出了相关部门的批复。
而傅某称她从来不知道什么综合工时,她一直按照公司安排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外还经常要加班,但公司从未给过加班费。
本案焦点在于申请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有没有加班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从傅某实际的工作情况来看,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均在上班,岗位的淡旺季之分仅体现在平时和周末加班时数的长短,时装公司在生产淡季中也未安排该劳动者轮休或调休,存在加班问题,故判令该时装公司按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律师点评
所谓综合工时制,是指用人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工时制可以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实行综合工时制并非用人单位可以随心所欲,它具有岗位限制、预先申请、周期性等特征,因此在申请及申请后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对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工作岗位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即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以及其他需要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岗位。归纳起来就是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以及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行业的部分职工。
其次,用人单位对以上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制时,必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得到批准后才能正式实行。实践中,不止一家用人单位,未经劳动部门的审批,就跟员工进行了约定执行综合工时制。日常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跟员工也根据双方的约定,执行着所谓的综合工时制,这种做法的法律风险是很高的。
再次,综合工时制与标准工时制一个很大的区别在于,标准工时制以每日计算工作时间,而综合工时制可以以一个较大的时间跨度来计算工作时间,比如以周、月、季,甚至年等为一个周期,但这并不是意味着可以滥用劳动者的劳动力。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特别注意的是,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设计综合工时制的本意,在于确保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前提下,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时间支配权,以适应相应的特殊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因此,在理解、认识和实施综合工时制时,应重视这一立法目的,否则,操作起来将可能违背立法原则,走向违法的危险境地。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将综合工时制纯粹当作规避和降低加班工资风险的一种工具,而完全忽视了该特殊工时制建立的本来目的,这就导致了大量违法行为的出现,也产生了不少劳动纠纷。
最后,综合工时制不分制度工作日和周休息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虽然综合工时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其超过综合计算周期的总的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且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但需要注意的是,如上述案例中虽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并获得批准,但如果劳动者岗位作息制度已与标准工时制无异,用人单位仍将面临按照标准工时制向劳动者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的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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