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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周转房屋抵押借款朋友称买房谁说了算?

2017-04-13 19:18    发布者:孙洪林    回复:0    浏览: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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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姚女士和鲁女士以前是好姐妹,但近日两人却因为房子的事上了法庭,姚女士作为原告起诉了鲁女士。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姚女士和鲁女士以前是好姐妹,但近日两人却因为房子的事上了法庭,姚女士作为原告起诉了鲁女士。

姚女士称,几年前,她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就向鲁女士借了120万元,当时说好拿自己所有的A处房屋作为抵押,如果到期不能还款,则由其将房屋过户给鲁女士;虽然自己借了120万元,但实际上拿到手的只有90万元,剩余的钱作为利息被鲁女士预先扣除了,现在自己有了120万元可以还给鲁女士,但是鲁女士住在这套房屋里,不同意搬出去,所以姚女士希望法院判决鲁女士迁出这套房屋。

为此,姚女士提供了一张由其本人书写的借条的复印件,并称原件在鲁女士处。而鲁女士则称,姚女士并没有向她借过钱,这120万元是购房款,姚女士家里拆迁分了三套房子,想出售一套,于是鲁女士和家人商量后,将家里原有的房子卖了,所得的钱用于购买姚女士的房屋;当时本来是想找中介的,但是姚女士称这是动迁安置房,可以私底下买卖的,不需要找中介,首付50万元,是应姚女士的要求用现金付的,剩余的70万元是银行转账;本来收到钱,鲁女士是要求姚女士写收条的,但姚女士说大家关系这么好,不可能有问题的,就没有写;在鲁女士付了首付后,姚女士就将房子交给了鲁女士,由鲁女士办理了进户手续,交了相关费用,并进行装修,在姚女士取得产权证后,就将产权证交给鲁女士保管,当时姚女士称等可以过户时就配合鲁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目前鲁女士在其他地方没有住房。在庭审中,面对法官关于借款相关情况的询问,姚女士均称记不得了。

评析:双方应属于房屋买卖关系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姚女士曾将房屋交给鲁女士。关于付款,姚女士承认收到鲁女士给付的90万元,而鲁女士则认为已支付了120万元的房款给姚女士,但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对于双方之间到底存在借贷关系还是房屋买卖关系,两人虽有不同的说辞,但姚女士只提供了自己书写的借条来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而鲁女士对此否认,由于这个借条是姚女士自己书写的,因此很难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对于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鲁女士虽然没有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姚女士已将房屋交付给鲁女士使用,而且鲁女士在这套房屋内长期居住,还缴纳了相关费用,产权证原件也由鲁女士保管,这些事项在借贷关系中并不常见,却符合拆迁安置的配套商品房私下交易的惯常做法。

同时,对于房款的支付,虽然鲁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房款已付,但姚女士自认收到鲁女士支付的90万元,这可以认定鲁女士已支付房款的事实。综上所述,可以认定姚女士与鲁女士之间发生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并没有解除的情形,所以姚女士要求鲁女士迁出房屋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结案: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对原告姚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海市委政法委“执法督查工作”特邀评查员孙洪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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