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小张来信咨询:我在一家公司工作5年了,去年又被老板派到另一家他控股的企业去工作,现在因为一些事情,我和公司闹得有些不愉快,也不想做了。但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企业不承认我以前的工作年限,理由是两个单位系独立法人,劳动合同是分别签订的,他们最多按我在他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适当补偿。请问这对吗?
老马回复: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往往涉及补偿问题,这里我依据法律规定做两点介绍。
第一,经济补偿的前提。你现在不做了,是单方解除还是协商一致解除抑或是到期终止?这些你都没有交代清楚,因为这些跟你的补偿紧密相关。我只能分情况做些介绍。1、如果你是辞职的,一般是没有补偿的,除非你能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情形的。2、如果你们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一般按你们双方协商的结果来执行,价位不满意你也可以不走。3、如果你是合同到期终止的,那还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位不续签,那么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另一种是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则没有经济补偿金。
第二,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你这里应掌握的是,若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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