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科先生来信咨询:有个案例希望你能帮忙分析一下。父母共生育了三兄弟。老大、老二结婚后,由单位配房,离开了父母各自居住。老三一直留在父母身边。约在1993年的6月父母处的房屋动迁,父母与老三一起分得了一室半的公租房,到了1994年父母将该房屋通过公转私购买下来,用的是父亲的工龄,产权证上是父亲的名字,当时大家均无异议。
2016年父亲去世,今年年初老二提出对于父亲名下的房屋要求继承,老三认为该房屋系其与父母动迁而来,其与母亲也是产权人,如果要分,父亲的一份,即房产的三分之一拿出来,由母亲、三兄弟均分。老二不同意,认为应该房产的二分之一由三兄弟平分。由于意见不统一,僵持着。多方询问,结果不一。有的人讲,母亲和老三可以在产权证上加名字,有的人讲,父亲去世不到二年,母亲、老三加名字应该是可以的。请问,母亲和老三他们的名字该怎么加到产权证上?老二、老三谁的说法是正确的?
张律师回复:你好。根据你陈述的情况,解答如下:一、如果兄弟三人加上母亲同意的话,合约一致,该房屋产权证上加上母亲与老三的名字,订下协议亲自到房产交易中心将原来产权证交掉,填写表格,缴纳办房产证的费用,在以前是可以的。当然,还要出示当时的配房单,动迁协议等等证据。
二、老二、老三的说法,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均完全不正确。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94方案”履行到至今已超过二十年,其次,我国房产采取的是“登记主义”的原则,即房产未经登记难以确定该房产是属于谁的,即你母亲、老三未登记,而产权证上只有父亲的名字,那么在法律上一般认定该房子是父亲的,所以老三认为其有产权,只是未登记过的说法并不准确,还不能确认其为产权人。
关于老二认为房产的二分之一由三兄弟分,也有欠妥之处。根据现有的法律设定该房产证上是父亲的名字,在无相关证据证明父母的财产各自独立的情况下,该房屋应当是父母的共同共有财产。而共同共有财产一般认为共有人各有50%产权。所以,该房产的二分之一由母亲及三兄弟按继承法的法定继承方法予以均分,不能遗漏了母亲的份额。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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