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2014年1月,吴先生与西安地铁运营分公司签订了用工合同,期限为3年。到2017年1月期满后,吴先生跟单位提出了离职申请,但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却被单位要求需按40%交纳工装折旧费用并进行工装回收,折旧费用总计是1440元。如吴先生不交折旧费,单位就不办档案转移等退工手续。
吴先生称,入职时单位给自己订制了一整套工装,包括春夏秋冬四季总共10多件,去年8月单位重新定做工装,到手时是去年11月。新工装确实使用不到一年,按公司相关规定,工装使用不足一年的离职需归还工装,并且交纳工装折损费,可即便如此吴先生认为这部分费用也是不合理的。
对此,西安地铁工作人员说,西安地铁运营分公司的服装分为劳动保护服和工装两类,劳动保护服包括安全帽、夜光衣以及防砸鞋等,这些都是为员工们免费提供的,不收取折旧费。而工装每件都是为员工量身定做的,是有一定成本的。西安地铁工作人员还说,这种做法也是全国同行业一些通用的做法。
关注一
西安地铁可以要求吴先生支付工装折旧费吗?
员工工作服主要分两类。第一类工作服属于劳动保护用品,《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所以不得要求劳动者自行承担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
第二类工作服属于仪容仪表类工作服,主要是一些企业出于企业形象及岗位需求而要求员工在工作时间必须穿着工作服。但员工穿着工作服也是为了更好地展现企业风采,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因此,此类工作服的费用原则上也应当由企业承担,不应由员工自行承担。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用时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劳动者财物。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劳动者占用单位价值较高的财物,单位为防止财物灭失或毁坏,与劳动者约定设置了相应的合理担保,法律没用禁止,可以认定有效。但该约定为流押、流质担保,或者名义上为财物“担保”实际上却是要求劳动者购买该财物的,该约定无效。
一般认为,员工的工装并非单位价值较高的财物,用人单位不能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虽然有的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制定了规章制度,但其规定的内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故收取离职职工服装折旧费的条款应为无效。西安地铁运营分公司向离职员工吴先生收取工装折旧费于法无据。
退一步讲,即使西安地铁可以要求吴先生支付工装折旧费,也不能以不办退工手续相要挟。因为按规定为离职职工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判例】2012年12月18日,刘俊梅入职安顺隆华公司,担任停车管理员。同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刘俊梅月工资1260元;在职期间享受工作服待遇,所需工作服由安顺隆华公司提供,领取工作服时需交纳700元作为押金,离职时需扣除相应工作服折旧费。入职后,刘俊梅交纳工作服押金700元。
2013年10月31日,刘俊梅离职,并将工作服交回安顺隆华公司。安顺隆华公司主张扣除工作服折旧费,工作服押金应当退还刘俊梅586.8元。刘俊梅主张工作服押金应当全部退还。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刘俊梅主张,安顺隆华公司上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要求不予支付刘俊梅工作服押金700元,但未获支持,又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二中院判决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3005号认为:提供工作服是职工必备的劳动条件之一,用人单位应当义务提供,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刘俊梅曾向安顺隆华公司交纳工作服押金700元,安顺隆华公司至今未退还,原审法院判决安顺隆华公司退还工作服押金700元并无不妥。
关注二
什么情况下西安地铁可要求吴先生赔偿工装费?
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发给员工的工装,到底是单位财物必须归还的,还是员工的福利待遇,不能一概而论,要看有没有规定或约定。如果有规定或约定的,按规定或约定执行。如果没有规定或约定的,一般可倾向于属于员工的福利,员工没有归还工装的义务。
但是如属于单位财物,工装只是借给员工工作时使用的,单位有权要求员工在离职时归还,员工不予归还或故意损坏的,单位有权要求相应赔偿。但员工不予归还的,也应扣除合理的折旧费用。工装归还单位后,如单位发现工装只有合理损耗的,也不能要求员工赔偿,只有员工故意损坏工装,才能要求其赔偿。
本案中,从西安地铁的有关规定看,如果吴先生遗失了单位的工装,西安地铁还是可以要求吴先生赔偿服装损失,但也应扣除合理的折旧费用,不能让吴先生全额赔偿。但是当吴先生归还了工装,再要求其支付工装折旧费就没有道理了。
【相关判例】赵书发于2012年9月3日进入全安公司工作,担任虹口龙之梦商场的保安。2015年1月21日,赵书发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全安公司返还服装折旧费180元等,对此该仲裁委裁决全安公司支付赵书发服装折旧费112.50元,对于其余请求均未予支持,赵书发不服裁决,诉至虹口区人民法院。全安公司辩称,赵书发没有退回工作服,如退回可返还180元,否则同意仲裁裁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赵书发在员工离岗移交单上盖有“制服遗失、破损、换旧清洗折算180元同意确认”处签字,表示赵书发已认可制服折算180元,现主张制服已归还全安公司,且未提供依据证实,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全安公司现同意仲裁对此裁决,故判令全安公司支付赵书发服装折旧费112.50元。
关注三
假如吴先生与地铁方自愿签订协议法律是否认可?
假如本案中西安地铁并非单方规定吴先生支付工装折旧款,而是履行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对此法律并不绝对禁止,但司法实践中将严格审核相关协议是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对劳动者是否公平。如协议并非劳动者自愿签订,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相关判例】2006年1月9日,王世克进入浙华公司销售部工作。2010年5月6日,王世克向浙华公司领取西服一套、长袖衬衫和短袖衬衫各二件。2010年5月7日,浙华公司在公司OA系统中发布关于员工着装相关事宜的通知一份,载明“员工领用的工作服,公司不予收回。员工离职时,公司将根据入司工作年限和领用时间的不同,按工作服原价的一定比例折价给个人。”2010年5月14日,王世克确认阅读该通知。
2011年7月19日,王世克办理了离职移交手续。后王世克向宁波市镇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浙华公司返还工作服扣款360元,获得支持。
浙华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需返还工作服扣款360元。因为公司并非全额扣除王世克工作服款,而是根据“谁享受,谁负担”的原则,按照王世克的实际服务年限按比例扣除,无违法或不妥之处。
王世克答辩称:王世克领取工作服几天后才接到浙华公司通知称工作服有折价情况,但接到通知不代表王世克对该通知内容没有异议,且王世克对工作服的采购没有知情及表达的权利,浙华公司在辞退王世克时也不接受王世克退还工作服,故浙华公司扣除王世克360元工作服款是不合理的。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认为,浙华公司向员工提供工作服,员工离职时公司根据员工工作年限和领用时间的不同将工作服按原价的一定比例折价给员工的规定,系浙华公司以通知形式发布的单方规定,未经王世克同意。浙华公司据此扣除王世克工作服款360元,没有法律依据。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2)甬镇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王世克要求浙华公司返还工作服扣款360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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