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赵先生和赵女士是堂兄妹,两人的父亲是亲兄弟。之所以有了本次诉讼,源于祖上传下来的老房子。
在解放初期,因为赵先生的父亲是长子,所以老房子的土地证上登记了赵先生父亲的名字。但当时赵先生家和赵女士家里都商量好,老房子的楼上归赵女士的父亲所有,楼下归赵先生的父亲所有。上世纪60年代时,两家人根据当时的政策将老房子上交给了国家,90年代初,老房子落实政策时是按原来土地证上赵先生父亲的名字进行了登记。
现在老房子拆迁了,而赵先生和赵女士的父母都早已去世了,赵先生拿到了全部的动迁款,却一分钱也不给赵女士。没办法赵女士只好求助于法律,希望我们律师能帮她拿到应属于她的补偿款。
靠以往书信了解房产权属
根据赵女士的讲述,我们向其询问了家里是否有什么书信往来或者什么书面材料能证明赵女士关于老房子权属的讲述。赵女士告诉我们,曾经赵先生给她写信说过办产权证的事,经过一番寻找后,赵女士找到了信件,其中赵先生表述到,“当初想在落政时进行分产,底层归我所有,楼上归赵女士,我也无异议。但是公证处只承认我父亲名下产权,若要分割,费用较大,由于私房落政硬性代管,业主没有处分权,所以对于新办产权证实无必要”。这也是老房子产权证至今未办理的原因。
与此同时,我们还调查了当时被告赵先生在落实私房政策时的申请报告,其中赵先生表述到“我家世代居住在上海,父亲和叔叔(赵女士的父亲)承受了祖传的老房子,位于本市A处。由于当时父亲和叔叔年事已高,我是长房长子,所以就将唯一的房契传交给我(房契未改名,仍在我父亲名下)”。经过一系列的准备,最终我们将赵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分割老房子所得的全部征收(拆迁)补偿款。
祖上房产并非个人财产
在诉讼中,经申请,法院还依职权调取了老房子在上世纪60年代上交接收的材料,其中产业接收通知单中备注一栏记载,上交人为赵先生的父亲和赵女士的父亲,业主要求上交材料的落款处签名也为赵先生的父亲和赵女士的父亲。
在庭审中,赵先生不同意原告赵女士的诉讼请求,认为这套老房子是其父亲一人所有的,土地使用证也是这样记载的,而赵女士不是其父亲的法定继承人,无权分割,老房子只属于赵先生一个人。
我们提出老房子的权利登记虽然在上交国有前及落政发还后均登记在赵先生父亲名下,但正如被告自己在落政申请中所述的一样,老房子是祖传给赵先生的父亲和赵女士的父亲两人的,当时只是将房契交给赵先生,不表示该房屋的产权归属于赵先生的父亲或赵先生。老房子是赵家的祖产,而非赵先生父亲的个人财产。所以被告赵先生仅凭当初登记土地使用证的户名为其父亲,就主张赵女士的父亲对老房子不享有所有权,有违事实,而且有违之前在书信及落政申请中的表述。
赵女士取得相应补偿款
综上所述,这套老房子应为赵先生父亲和赵女士父亲共同所有,赵先生和赵女士又分别是两位老人的法定继承人,相应享有各自父亲名下的份额。现在这套老房子被征收(拆迁),原告要求取得相应的征收(拆迁)利益,是与法有据的,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经过几次庭审后,法院最终判决赵女士取得相应的征收(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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