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戴老伯和妻子陈阿婆一共生育了两个儿子,两个儿子学习不是很好,在戴老伯的安排下都进了工厂工作。所幸当初工厂的效益都不错,两个儿子都结婚了,并分了房子。
戴老伯和陈阿婆也有单位分的公房。平时两个老人省吃俭用存了些钱,在上海房价还没有大涨的时候,又在郊区买了一套A商品房,当时想的是年纪大了郊区的房子环境好一点,去那个房子里住,在市区的房子刚好出租出去,租金用来看病养老。买房子的事都是戴老伯去办理的,所以产权证上只写了戴老伯一个人的名字。
但是事情总有想不到的时候,原来的郊区现在通了地铁也不算郊区了,房价涨了不少,周边配套都建设得很好,也有医院和学校,两个儿子都看上了这套房子,都想要住。
正当戴老伯和陈阿婆打算老两口享受一下住到郊区的房子里去的时候,戴老伯被查出是癌症晚期,住进了医院。大儿子就和戴老伯说以后要一直伺候戴老伯,让戴老伯放心,并且和妻子两个人轮流在医院,每天三顿都送饭,对戴老伯真是照顾得无微不至。在戴老伯出院后,大儿子和大儿媳还将戴老伯和陈阿婆接到自己家里住,照顾得更好了。
半年过后,戴老伯因为癌症扩散过世了。陈阿婆一个人回到了自己的老房子。那个郊区的商品房装修好了,就一直空关着。大儿子一家想住进去,可是陈阿婆说老头子没福气,我还活着我要住的,所以不同意。就因为谁住的事情,陈阿婆和大儿子一家吵了起来。在吵架的时候大儿子说这个房子我也有份的,老头子给我写了遗嘱。而陈阿婆根本没有见到这份遗嘱,为了查清楚到底是怎么回事,于是陈阿婆在律师的建议下依据法律规定,在戴老伯父母早已过世的情况下,起诉了两个儿子,要求依法按法定继承戴老伯的遗产即A商品房中属于戴老伯的份额。
庭审中,大儿子拿出了所谓的遗嘱,这份遗嘱除了戴老伯签名是其本人字迹外,其他字迹都不是戴老伯的。遗嘱写明,A商品房是我所有的产权房,在我过世后,由我大儿子继承。除此外,该遗嘱没有其他人的签字,只是写了日期。同时,大儿子还提供录音,录音中是戴老伯自己读了一遍遗嘱的内容。
评析:遗嘱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所涉的A商品房是戴老伯和陈阿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产权房,虽然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戴老伯个人无权处分全部房屋产权份额。《继承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故在分割A商品房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陈阿婆所有,其余的一半为被继承人戴老伯的遗产。
其次,《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关于大儿子拿出的遗嘱,第一,不是由戴老伯本人所亲笔书写的,故不属于自书遗嘱;第二,只有戴老伯本人的签名,没有代书人和见证人的签名,故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规定。所以,该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再者,《继承法》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关于大儿子拿出的录音,因只有被继承人戴老伯的录音,无其他证人在场,同样难以证明其真实性,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大儿子拿出的遗嘱及录音均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应得到法院的采信。本案应适用法定继承,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戴老伯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现因戴老伯的父母早已过世,所以戴老伯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陈阿婆和两个儿子。在分割A商品房时,先析出一半产权属陈阿婆的财产,另一半由陈阿婆及两个儿子继承。
结案: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在我方观点的基础上本案以调解结案,陈阿婆取得了全部房屋产权,陈阿婆按法定继承的份额给两个儿子相应的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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