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2015年1月27日,奉贤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举报,反映位于该区奉城镇的某水泥制品厂拖欠工资,老板不知去向。接报后,奉贤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即派员到场处置。
当经办劳动保障监察员来到被举报单位时,发现这是一家设置在堆场内生产水泥砖的小厂,唯一一条进厂的路已经被供应商的两辆大车并排堵住,厂区内只有破旧的机器和部分生产出来的水泥砖块。据现场员工反映,该水泥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为孙某,孙某自2008年起就开始经营该厂,其一家也住在厂区内;从2014年4月起,孙某因经营不善而开始拖欠员工工资,孙某原本答应在近期发放员工工资,但1月27日当天早上员工到厂后却发现孙某一家四口已经离开,孙某手机也始终处于关机状态、无法联系。在获悉初步情况后,经办监察员马上告知在场员工,迅速通知所有员工前来现场接受调查询问、确认欠薪事实。通过逐一对该水泥制品厂所有员工询问核实,确定该厂共拖欠12名员工工资共18万余元。随后,监察员立即按照程序向该水泥制品厂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张贴在厂房并通过拍照记录了送达过程,责令该厂在限期内支付员工工资。因该水泥制品厂逾期仍未支付员工工资,且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孙某逃匿,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奉贤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遂将该案移送该区公安机关处理,以追究孙某刑事责任。
2015年11月5日,公安机关向奉贤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通报,称已经抓获孙某,其正被关押在看守所;孙某家属想通过补发工资的方式为其减轻处罚,希望得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协助。随后,孙某家属来到奉贤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经办监察员向他们宣传了相关法律政策,并逐个通知员工前来领取工资。11月6日,孙某家属如期向员工支付了所拖欠的全部工资。后公安机关暂时对孙某解除了羁押。
2016年11月25日,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孙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2月20日,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认为孙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由于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付清了拖欠员工的工资,奉贤区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最终判决孙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要求孙某回到社区后应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案件分析]近年来,受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加大等多种因素影响,一些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时有发生,已经成为突出的劳资矛盾之一。其中,个别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存在恶意欠薪的行为,有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有的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致使一些劳动者生活陷入困境,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1年,全国人大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了刑法,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公安机关等司法部门的联动,不断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恶意欠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恶意欠薪行为人形成了有效震慑。首先,恶意欠薪的老板通过隐藏行踪、关闭手机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虽然能躲过一时,但躲不了一世。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恶意欠薪行为人必将落网,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其次,刑法具有威慑和教育的功能,为充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恶意欠薪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也希望恶意欠薪行为人能够及时悔过,尽早将拖欠的工资补发完毕,争取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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