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老卢于2011年6月30日入职上海NYY液压系统公司处任门卫,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务合同期限为2012年5月30日至2013年5月29日止。2012年10月29日,老卢在工作时被倒下的大门砸伤,当日被送往闵行区中心医院就诊。2013年4月5日,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老卢于2012年10月29日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同年11月12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老卢目前的伤情出具《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因工致残程度四级。上海NYY液压系统公司不服该鉴定结论,申请再次鉴定。2014年2月9日,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再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因工致残程度四级。因为单位并未给老卢缴纳工伤保险,因此老卢多次与上海NYY液压系统公司协商工伤赔偿和支付伤残津贴的事宜。上海NYY液压系统公司同意老卢的其他要求,却对于伤残津贴的赔偿有着不同的意见。公司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老卢自2013年12月起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故从老卢退休并领取养老金之月起,不应再赔偿老卢的伤残津贴。那么对于有权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一旦达到退休条件领取了养老金,是否就不能再领取伤残津贴了呢?本文就此问题来做个简单的介绍。
一、1-4级工伤人员有权领取伤残津贴。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对此有着比较细致的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三)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四)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符合条件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本市对工伤保险待遇中的“本人工资”有着专门的定义与解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应当补足。
1、用人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因此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后发生1-4级工伤的,那么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直至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般来说,养老保险待遇可能大于伤残津贴的水平,此种情况下,劳动者不再享受伤残津贴,转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是若1-4级工伤劳动者退休后,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退休前领取的伤残津贴的,那么这部分的差额将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值得注意的是,因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和伤残津贴待遇会发生每年度的调整,这个补差将是一个动态的差额。
2、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那么1-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则可能需要由用人单位支付,此时补差的义务也将不再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转而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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