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根据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可领取生育津贴,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原来工资的,单位应当补足差额。去年下半年,沈女士产假期间领到每月3500余元的生育津贴后,要求单位按照此前每月工资5000元的标准,补足差额1000余元。但单位认为,5000元的月工资中有1000元是出勤补贴,产假期间没有出勤就应当扣除。为此,双方诉至法院。近日,黄浦区法院支持了沈女士的主张,判决单位应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差额6000余元。
沈女士与一家公司于2015年2月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担任人事部门薪资专员,并约定试用期满后月工资收入为5000元。去年7月沈女士怀孕生产向公司请了4个多月的产假,期间她向社保部门申领了生育生活津贴。根据规定,女员工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所在企业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经测算,沈女士可获得每月3500余元的生育生活津贴。此后,她向单位提出,自己在产假前的工资为5000元,单位应当补足差额1000余元。
多方商讨无果后,沈女士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她的要求。对此结果,单位并不认可,而向法院起诉。公司认为,沈女士每月的固定工资实际上是4000元,另外的1000元是公司给予员工的出勤补贴,沈女士产假期间未能正常出勤,需扣除此项补贴,不应当计算为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
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因此,2011年7月1日后生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本案中,虽然公司称沈女士的平均工资为3902.60元,但事实上该数额仅是公司为沈女士缴纳次年度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并非产假前的实际工资标准。无论是浮动薪资还是补贴,都是沈女士的月固定工资性收入,因此法院认定沈女士产假前工资为5000元。沈女士获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该数额,公司理应按每月5000元标准支付其生育生活津贴差额613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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