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工老张最近公休在家,谁料才休了四天,就突然接到单位的解雇通知书,理由是他将企业财产窃为己有,触犯了企业规章制度。一头雾水的他当即赶到单位欲进行申诉,希望企业收回成命,但找到工会,主席称不知此事,而人事竟说解雇通知已生效,没有挽回余地,不服可以去告!根本不听他的申诉。
老张告诉记者,他进单位已经20多年了,虽然单位几经变化,但他的工作岗位一直是设备机修工。他也早就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月工资税后也有六千多元。这一切都让他感到十分满足,工作起来也尽心尽力,虽然不是年年先进,但至少从没犯过什么错。最近他母亲身体不好,于是他请了年休假想带母亲外出看病。谁料刚休息了四天,就突然接到单位的解雇通知书,称有人反映他将多余的物料窃为己有,触犯了企业规章制度,构成严重违纪,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要求他一周内到单位办理解职手续。
老张对此十分吃惊,因为所谓窃取物料完全是误会。事实情况是,那次外出到用户单位维修设备之后,确实多出了许多物料,有的还是贵重金属,照理应该及时还到单位仓库保管的,但由于设备维修之后他发现可能还有隐患,需要进一步观察,故为图省事,他就将多余的物料暂时放在了用户单位的工具箱里了,这样万一需要再次维修就不用到处找领导签字领取了。而凑巧的是,他申请的年休正好批下来了,主管电话通知他第二天可不用再来上班,于是在用户单位检修了两天设备之后,他就直接回了家。而设备检修之后,单位的客服部门都会向设备用户电话回访,以征求维修质量。此时他们获知,该设备并未调换零件之类,就误以为这些贵重物料已被老张占为己有了,于是就报告了领导。
总经理闻听此事十分震怒,要求人事部门严肃处理。问题是人事部门没有详细调查,以为客服部门的反馈就是核实过的调查意见,于是就直接向老张发出了解除通知书。
上海昭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董兆华对此分析:首先,依照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现在若老张反映属实,只能说老张有过错,因为一是没有如实报告,二是将贵重物料未放在规定地方,使单位的财产处于一种风险之中。但这种过错是否能直接跟“窃为己有的严重违纪”相提并论,还是要看制度是如何规定的。其次,用人单位是否有这样的制度规定,并要对其实行的规章制度是经民主程序产生及劳动者知晓该制度负举证责任。即证明生效的规章制度当中有不将物料放在规定地点就是严重违纪的规定,否则就是处罚无据。最后,就算单位的制度是有效力的,老张无论是窃为己有也好或者事出有因也好,只要其没有将物料放到指定地点就达到制度上规定的辞退程度,但切记,此时单位还是不能直接解除合同,因为没有征求工会意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该规定强化了工会在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中的作用,用人单位必须遵守。
网友回复